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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社会(三)

  (三)人民(国家人)的权利
  ——国家公民的相对绝对权利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的制度保障是是依法管理国家,统治和非统治者权利在人权宪法面前完全平等、在国家律法面前完全对等。
  你说,规定人民权利是一个国家政治宪法的重要任务。
  他说,人民主权的国家要求民主诞生。
  我说,世界是人民和非人民集合的世界。
  众人说,人民享有政治权利,享有国家管理的主体的权利,享有各种社会集团的对等权利,享有选择国籍权利,享有选择国家的权利,从而都可以演变为平等的政治人。
  哈拉布拉认为,公民权利的发展就是人民权利和非人民权利的共存,它不仅是人民的自由权,否则就是是反理性的专制权利。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与非人民同在,非人民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和非人民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主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但要反对人民权利专制,反对国家暴力,保障非人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权力都需要社会监督,任何国家都必须建立宪法法院,以实现社会的法治文明。  
  哈拉布拉公理之一:自然人的权利是每个人来到世界上的天然权利,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反对剥夺个体权利、压迫自己、伤害生命等的任何侵害。
  哈拉布拉定理之一:所有自然人都可以达到认识的一致。
  论证:
  1)人类客观理性精神的一致性,人类的精神传统,超越时空。例如:古代人和现代人可以发生思想共鸣;不同国家的人可以发生思想共鸣;不同种族、民族的人可以发生思想共鸣。
  2)众人信念的一致性,宗教信仰的普遍性。
  3)人性的共性,生死的一致性。
  4)人无不同,共同宿命,个体可以恢复其生命的本来面貌。
  5)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普遍性、可逆性。
  哈拉布拉的定理之二:个体内在价值的增值,开发潜能,可以产生巨大的内能。
  论证:
  1)每个生命个体都有内在潜能。
  2)内在潜能可以开发。
  3)个体外在开发还可内向开发。
  4)内在潜能是巨大的。
  5)古代人就是开发个体内在潜能的先例。现代人同样可以开发个体内能。达到个体内在价值的增值。
  6)证据:A、现代生命科学成果。B、大量可见生活个案。
  第二节 四维权力
  ——哈拉布拉关于权力的追问
  一 对等的国家权力
  你说,法治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尤其需要独立司法裁判,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根本不存在什么绝对优越的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他说,国家机关内部分工是效率的要求,科学化体现;分权是民主的需要,合作是道德的必然。
  我说,世袭、专制、独裁是一元化绝对权力的本质属性。
  众人说,他治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 
  哈拉布拉认为,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无绝对的权力,要追求法律的权威。
  哈拉布拉认为,三权分立意味着权力的法制化、世俗化、民主化,制约化,可以说是权力法制的最高形式。
  哈拉布拉认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本质上都是相对稳定、静止、消极的不作为法律化权力,即法外无权。
  你说,权力是只是为了限制权利,权力并不高于权利。
  我说,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需要,权力需要法制诞生,保障权力是法制国家的任务,法制国家是建立在文明之上的暴力。 
  他说,权力社会诞生,不平等社会产生。
  众人说,任何个人、政党和国家机关都代表不了国家意志或国家权力本身,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意志而强加于其他人、政党和国家机关。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权力大于权利是普遍现象
  二 必要的社会监督权力
  你说,国家机关相互监督接受全社会监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
  他说,主人与公仆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手中,而在法中,双方都应依法办事。
  我说,要形成一种社会化权力、民主的、非绝对国家化的权力机关,以人民意志为活动准则,民主现实化、社会化,只要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尊重民意,法律不具有绝对性、国家权力不具有神圣性,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人民主权机制,实现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众人说,人类历史的国家都是建立暴力之上的文明,其权力是至上的。
  哈拉布拉认为,如何更好的应用法律、尊重民意、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从而使国家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调整,达到一种社会的动态和平稳定是民主的重要内容。
  哈拉布拉认为,权力来自于权利的让渡,权利与权力的分离, 绝对权力导致权利的失落。只有相对法权,律法不得成为统治者的专用工具,要纠正权力的不公,要反对特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你说,国家权力建立在具体的公民权利之上,国家权力在人权面前必须止步。
  我说,国家权力的本质是公共的,法治就是多数人的理性选择,是符合全社会各阶层公民的基本需要的选择。
  他说,任何性质的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都没有天然的神圣性,都是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
  众人说,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正义的天平在人民心中而不是在有权者手中。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主权真实含义应当是既然人民享有权利,就应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由多数人或少数所谓的人民代表决定一切。
  哈拉布拉认为,多数人意志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利益的假设同样是不成立的,多数人总是正确的假定更加错误。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与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恰好抵触。
  你说,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执政的机会均等,谁拥有真理谁就享有权力,这是民主的本来的应有之意。
  他说,民意虽然还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途径,但司法不能依民意而裁判,要制约民意的非理性化,司法只服从法律真理。
  我说,一切政治权利来自公民的人权,国家主权、国家权力都不是神圣绝对不可对抗的。
  众人说,人人都有平等的监督权利,有告必理,但不能都单独行使这种权利,为了高效、专业化、权威化监督,设立代议制和宪法法院结合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意志的相对性体现在,国家意志或少数统治阶级的意志往往冒充人民意志,实质上国家法律与公民利益或意志总是存在紧张关系,国家意志不等于公民意志,国家颁行的法律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意本身。
  你说,国家发展有目标方向,人民意志(民心)统帅国家发展方向。
  他说,往往存在大量法律违背民意,执法者违法的现象,破坏着民主本身。
  我说,要打破国家权力意志绝对神圣化和公民权利绝对神圣化的神话,掌权者和人民意志都不代表真理,要将真理推行与暴力分开。
  众人说,社会化民主的真意不是少数要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人要尊重、保护少数人的自由、独立、个性、意见,少数人与多数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权力是动态的,一切非国家公务人员(非统治者非统治时)都是人民,双方的矛盾、紧张始终存在,不和谐的政治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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