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存瑞名誉权案的法律内外
李绍章
【关键词】死者;生者;权利保护;名誉侵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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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存瑞名誉权案的法律内外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大众电影》杂志2006年第8期发表一篇题为《<董存瑞>:“真实”创造的经典》访问记,《董存瑞》导演郭维称董存瑞托起炸药包之英雄壮举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另外,中央电视台播出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中,导演郭维又有类似表述,称“没有人亲眼看见董存瑞托起炸药包的情景。”董存瑞妹妹董存梅便一纸诉状将《大众电影》杂志、中央电视台和郭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公开致歉并索赔10万元。
又是一场名人名誉官司。近年来,雷锋、刘胡兰、黄继光、邱少云等人名誉不断闹出纠纷,如今董存瑞名誉又遭人质疑,有关当事人不久就会对簿公堂,讨个说法。
董存瑞英雄事迹,世人皆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董存瑞英雄形象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宝贵精神财富。据报道,在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新战士入伍后讲第一个故事是董存瑞,读第一本书是《英雄董存瑞》,唱第一首歌是《当兵要像董存瑞》,看第一部电影是《董存瑞》,开展第一个活动是参观董存瑞纪念馆,第一堂政治教育课是感悟董存瑞,第一次宣誓是在董存瑞塑像前。董存瑞英雄事迹及英雄形象一直根植并生长于民心,现在却被质疑为“推测”,惹火了董存瑞妹妹,更激怒了利益相关者及无数群众。在此次诉讼中,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作为第三人也参与进来。据说,英雄部队走上法庭为英雄维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一
那么,董存瑞有名誉权吗?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人格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为民事主体所享有,以民事主体为发生与存续之载体。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之资格要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不可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取得与终止之判断标准,皆依一国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亦言之,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即不再存续,也就不再具备享有民事权利之资格。通俗地说,活人有权利,死人无权利。死者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不可能成为民事权利之享有者。董存瑞已经身亡60年,民事权利能力早已终结,自然不可能享有任何民事权利,死者意义上而言,所谓“董存瑞名誉权”之说法不能成立。进而,民法学界所谓“死者权利保护说”亦为错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