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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表达为什么都要自由——Robert Post和Paul Gewirtz北大言论述评

  针对有中国学者认为只有在民主政体下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才成为人们自然而然的需求的观点和政治合法性已经通过其他(非信息开放和表达自由)方式解决的社会就不那么需要信息开放和表达自由说法, Paul Gewirtz认为,信息自由流动和表达自由的价值,并非西方世界所独有的东西,也不是在座的各位学者们才能有这样的想法,事实上,表达自由的信息自由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价值目标。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个体的自由表达并非只在民主政体下才会发挥Post教授所列举的那几种作用,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它都会显示其对个体和社会的价值,这也是今天Post教授致力要向中国学者们阐明的一个观点。Gewirtz还指出,近三十年来,中国政府通过立法已经引进了大量的自由理念和自由的价值,就在前不久中国政府还公布了信息公开条例。因此,似乎不应当对Post教授提出的表达自由和信息开放在中国的命运保持过分的悲观。
  针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表达自由的本体论价值,即人天生就有说话的需要和欲望,因此,不需要借助于表达自由和信息开放之于政治合法性、制约政府权力和维持市场高效运转来论证其正当性的观点,Post教授首先肯定了这种从普遍人权的高度来谈表达自由的作法,但Post教授同时指出,表达自由不同于其他绝对的基本人权,比如免于酷刑、生命健康权等,必须将人置于具体的关系当中,必须将表达自由置于社会具体场景才有意义,因为人天生是政治性的动物。因此,要想使更多的人接受表达自由的信息开放,就必须讲表达自由能够给人们带来什么好处,必须让政府了解表达自由和信息开放在维持经济增长和政治合法性方面的价值。
  三、对Post教授核心观点的几点看法
  Post教授在交流开始时发表的简短的演讲,并没有区分信息开放和表达自由这两个术语的含义,而是将信息开放和表达自由置于同样的重要的位置,同时讨论二者对于政治合法性、制约政府权力和维持市场高效运转的价值。作为在国际宪法学界享有盛誉的学者和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他不可能不清楚信息开放和表达自由实际上是有联系和区别的。从联系上来讲,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实际上要求政府要开放信息,至少不要主动地、人为地去控制与政府的管理过程有关的政治信息、政治言论。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开放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Post教授将信息开放从表达自由丰富的应有之义中单列出来,体现出Post教授对信息自由流动的关注和重视。重视的原因除了是由传播技术所推动信息时代、信息化生存的现实的要求外,还与上面提到的Post教授所认为的信息与市场的关联性有直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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