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洛克是精彩的,财产权的真谛,不是对于财产的保护,而是对于劳动和创造的保护。康德和黑格尔也是精彩的,财产权的保护,甚至也不仅是对于劳动和创造的保护,因为对于劳动和创造的保护,其意义在于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自己的主人。霍布斯从反面诠释了同样的理念,即只有主人才有权保有和享用劳动和创造的成果,无权保有和享用劳动和创造成果的人,不是主人,是奴仆。
美国宪法在最初规定的时候,以“委婉”的方法规定了公民资格,即不包括奴隶和“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的自由民,而自由民中“订有短期契约的仆役”也被视为具有公民资格或公民权利。[17]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的共同体制度,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局限于“主人”的集合之上。只有这些自己的“主人”,才有能力和义务参与、建构、捍卫其所在的共同体。[18]可以说,财产权是个体作为自己的主人的条件,成为自己的主人是作为共同体的主人的条件,而由作为主人的集合组成国家和社会,是普遍意义上的宪政的条件。
换句话说,不是财产或者财产权具有神圣性,神圣的是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自己的主人,作为共同体的主人的地位和尊严。
四、宪政与利益
基于需要和基于人格的财产权,讲究的是防止侵犯的排他性,是一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主张,纯粹地贯彻这种财产权意识的结果,可能是老子所倡导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境界:张三抱着自己的钉耙,李四抱着自己的猪,横眉冷对。
这种状态,看上去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哈贝马斯说,现代的复杂社会,在很大范围内需要的是利益导向的,因而是规范上中立化了的行动。[19]
贡斯当对参与公共政治的财产条件有过阐述,他说:“没有人会认为,无论处境如何,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所有个人都是那个国家的成员。…这个原则很明确,为了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并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通过利益培养了他的爱国精神”。[20]换句话说,财产权与共同生活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关系。而共同生活,本身就建立在利益之上,正如康德所说:“国家,从它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的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并从它的形式来看,叫做共同体或称之为共和国(指这个词的广义的含义而言)。”[21]
在抽象的人格理念之外,由“主人”所组成的共同体还有着一些实际的功效。我们从古代的历史与实践中可以看出,希腊时期乃至罗马和近代西方,都有一种认识,即国家或者共同体,不是自己在保卫自己,而是由那些组成它的人保卫的,他们甚至认为,无论人数多寡,只有由这些人加以保卫,共同体才是安全的。所以美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保有武器的权利。战争史上最经典的战例之一,斯巴达的温泉关战役,据说是由五百个斯巴达战士对抗十万波斯侵略者。这里面无疑有一个认识,即只有主人才会愿意拿生命去捍卫自己的家园、自己的共同体,因为只有在这个环境下,他才是自己的主人,才能保有自己的财产、生命、自由和尊严,才能享用自己劳动和创造出来的财产和幸福,当他被征服成为奴隶或者奴仆,他就不再有可能保有和享用这些作为一个人所希望保有和享用的东西。自由不是一个空洞的词汇和理念,它代表着实际利益。而一个奴隶或者奴仆,并没有深刻的利益,去捍卫他所在的共同体,因为无论如何,他都是一个奴隶或者奴仆,他没有什么好丢失的。这就是主体性的宪政的利益基础。
这种理念就不再是从抽象的、单纯的个体性的人格出发,而是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思考了。
主体性的公民与共同体之间,因此就在实践和理念上存在着一种相互的安全保证,其中共同体对主体性的公民的安全保证,早已被霍布斯所深入阐述。在这一点上,并不仅仅是一种理念,它同时也是历史的实践。这里面蕴藏着一种认识,即外部显示的力量,取决于内部的力量,正如西塞罗所引述的:“罗马共和国是稳固地建立在古老的风俗和人的力量之上的。”[22]的确,与希腊一样,罗马的军功,并不是建立在武装力量的人数上,而是公民的力量、团结、荣誉感和爱国心之上。正如西塞罗在其著作的开篇所说:“[没有积极的爱国主义,就从来也不]可能把我们的[祖国]从敌人的进攻中解救出来。”塔西佗在其名著《罗马帝国编年史》中就明显具有这样一个认识,即当罗马的公民不再将共同体作为自身利益的保护者,不再对共同体具有爱国心,当共同体不再对公民具有凝聚力的时候,帝国就不可避免地衰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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