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表上看,希腊城邦国家的生存与毁灭,决定于它们的对外力量。但是这些思想者并不这样认为,它们几乎不讨论对外战争的问题,而将视线集中于内部的制度和理念,其中,财富的分配及其对公民权利的影响,以及不同财富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冲突问题,是他们认为决定城邦长远命运的关键因素。古罗马的西塞罗和近代的阿克顿就认为,古希腊的衰落,起因于平民和富有者的冲突,而雅典的极端民主制造成了社会的失衡,最终丧失了共同体的凝聚力和核心精神。
到了启蒙运动时期,财产权再一次成为所有思想者关注的重点,这一次,它被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社会契约论者,例如洛克和霍布斯,都将财产视为人类最本质的需要。注意,这里说的是“本质”,而不是“基本”,因为他们认为,对财产的占有,反映了人的本质。
虽然霍布斯没有明确地指向一个广义的财产权,他将人对财产的占有视为一种自然的需要。他说:“‘权利’这个词确切的含义是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因此,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既然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权利,那他就有采取足以保存他自己的任何手段和任何行动的权利。…故而,所有人都被允许在自然状态下拥有万物及做任何事情;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将万物赐予了所有人的意味。据此,也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自然状态下,权利的尺度是利益。”[8]“正如每个人出于保存的必需应该放弃部分权利一样,他为自己的保存而保留某些权利也同样必要。这些权利包括:保护他人身的权利,不受阻碍地享有空气、水和所有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的权利。”[9]
霍布斯是在自然需要的意义上讨论财产权的,但是事实上,霍布斯本人是反对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认为,既然个人在社会契约下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归属于国家,那么国家就是每个人的主人,而有主人的人,是无法具有绝对的财产支配权和所有权的,因此财产的重要性权利是对于国家而言,而不是对于个人而言的。显然,他认为,只有主人,才能拥有财产权。[10]
洛克则是从劳动的角度看待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的。他坚决地声称:“最初,是劳动创造了财产权。”他认为自然所赋予人们的,不是私有的财产,而是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个人“对其劳动所能及的一切东西,他都拥有财产权。只要是他的勤劳所达的地方,改变了物品原来的自然存在状态,这些物品就是他的。” 勤劳程度的不同造成了财产上的差别,而财产权利的确立,则是通过契约这一方式达到的。而“人生来就享有全部自由,不受限制地享有自然规定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世界上的每一个人或者许多人都有权保护他的财产,即他的生命、自由和物品不受他人的伤害,…如果政治社会自身没有保护财产的权利,不能为此而惩罚社会上的一切违法行为,那么,政治社会也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可能存在下去。”这种政治社会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个人都能享受舒适、安全和安稳的生活,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我们应当承认,当每一个人最初联合成一个国家时,他就通过这一联合行为,把自己已有的和未来将会得到的,不属于其它任何政府的财产,附属于这个国家了。因为每一个人都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才同别的人一块加入一个社会的”;“可见,一个人因享用土地的好处,而使自己负有服从政府的义务,义务和享用同始同终。…那些通过明确的同意或声明使自己加入一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使自己作为这个国家的永久性臣民,不得变更,永远不能再享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除非统治他的政府因灾难而解体,或者某些公共法令剥夺了她成为该国臣民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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