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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为什么“神圣”?

  但是,与古希腊一样,罗马的历史,一直也伴随着平民和有产者争夺权力和权利的斗争。随着城邦财富的增加和平民在战争中对国家的贡献,以财富作为公民资格和被选举权的条件逐渐被抛弃,但正如西塞罗所说,尽管贫民没有被剥夺选举权,但“选票的多数是掌握在那些对国家的最高福利至关重要的人们的手中。”[5]
  无论是从理论出发,还是从资产者的需要出发,近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实行着选举权和财产相联系的制度。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英国的宪政一直集中地关注财产权的安全问题。同时,英国从17到19世纪一直将财产或拥有财产收益作为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条件,直到1918年的法案才取消了对选民的财产要求,而代之以选民的住所要求。法国的“人权宣言”和《法国民法典》则是正式地宣告了财产权利的神圣性。法国在大革命时期以纳税为基础来决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资格,直到拿破仑三世才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在德国,则是完全按照公民财产的多寡来决定选举权的实现程度,普鲁士最富有的公民可以拥有三张选票,中产阶级可以有两张选票,穷人只有一张。美国在独立之后,13个州都将拥有财产作为选举权的先决条件,[6]这种状况要到美国内战前才被改变。
  二、私有财产与人的本质
  我国学者刘军宁说,财产权不是物权,而是人权,有些正确的地方。财产权保护的不是猪,而是“我的”猪。换句话说,财产权针对的不是猪,而是猪的所有者—我。这实际上接触到了自然权利思想的第二层意思,就是财产权是“我”这个个体的人格基础。这是从理论上说的,从古希腊开始,西方就一直顽固地抱有这种意识,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人要想成为一个社会平等的一员,能够被他人所尊重,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个体,就必须拥有财产。在理论上,从古到今无数的人对此进行了论说,也没有说清楚为什么财产是人格和自由的基础。
  在所有对希腊(以及罗马)政制的讨论中,财产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财产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讨论的重点之一。古希腊最著名的思想家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都曾经详细地讨论财产与公民身份的关系问题,他们都认为,一定的财产或者说自给能力与公民资格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苏格拉底认为,每个人的财产应至少能够使其保持一个素朴的生活,亚里士多德则说,应该保持素朴而宽裕的生活。[7] 他们都没有能够充分地解说,为什么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与公民资格有密切联系。亚里士多德主要是从类似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待财产的问题,他认为,由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多寡与不同可能对其参与共同生活的态度和能力产生影响,因此财产或者财权权利与公民资格是有联系的,他暗示,过于穷困的人对于服务于城邦国家没有太多的激情,他们可能会更加热衷于增加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为共同体服务。而一个城邦国家要想获得长治久安,就必须有一个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因为他们在德性上中庸。
  柏拉图认为理想国应该是共产的,但法律国则需要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他说,国境保卫者宙斯批准的第一项法律将如下表述:没有人可以搬移他的邻居的界碑。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都认为,自由民组成的宪制国家应该是对财产、才能和平等的平衡,他们都主张一种混合政体,在这个政体中,富有的人和具有卓越才能的人,和那些不富有和才德一般的自由民之间,应该有一种差别而平等的结合。亚里士多德认为,共和制度不能单纯由财产多寡来确定,同样,城邦的目的也不是单纯的共同防御,或者说单纯的生存或生活,而应该是对更加优良的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否则,法律和宪政就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法律,不仅是人们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保证,而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善的永久制度,城邦的目的,在于共同的优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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