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为什么“神圣”?
冯川
【全文】
Time and time again,you ask me,问我,到底爱不爱你。
Time and time again,I ask myself,问自己,你到底好在哪里,好在哪里?
——刘欢(电视剧《北京人在纽约》主题歌)
引子
本文想从一个新角度谈谈私有财产如何具有神圣性,并且由此出发谈谈宪政的第二个现实的基点。
《北京人在纽约》说的不仅是生意和爱情,它说的是文化冲突。同时,这个电视剧,或者至少刘欢这首歌,还说了一个最重要的主题,就是爱国。上面引的这两句歌词问了一个问题:我要不要、应不应该问一下自己,我为什么爱国?
我爱国,究竟是因为我生于斯,长于斯,或者我被教养为属于这个文化,还是因为她好,并且对我好,她比别人对我好?而我因为这个而爱她,离不开她?
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一般人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少数人会想,但并不说明这些人一定不爱国。(例如,在金庸的武侠小说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这一冲突张扬于《天龙八部》和《鹿鼎记》之中。)
我应不应该问,我为什么而爱?
私有财产到底神圣不神圣,对此的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了,现在再来讨论,似乎很有点马后炮的感觉。在
宪法和
物权法颁布之前,都曾有人或机构提出,应该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过反对者更众。反对者一般倾向于认为,这种主张是在开历史倒车,因为连资本主义现在都不说这个了,我们再提,可能“要受到国际上的耻笑”。反对者们有的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至多是一些私有财产所有者一相情愿的美好愿望,或者是一些人用来粉饰资本主义的口号而已。有的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是把改革过程中造成的暂时的两极分化和不平等加以永久化和固定化,实际上是对弱者利益的无偿侵占。即使是赞成私有财产神圣的人也说,私有财产权制度是有限的人类不得已采取的制度,它源于人性的局限,因此,如果说私有财产权制度不完美,那是无可非议的,我们甚至可以说私有财产权制度是一种罪恶——如果没有极权主义的话。
私有财产仅仅代表私人利益,公共财产代表公共利益,多胜少,因此公共财产较私有财产更具有“神圣”性,是目前中国的法理。从常识角度看,这个逻辑也很有道理。但是为什么西方人曾经一直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因为他们没有公共财产,还是因为他们鼠目寸光?
其实,具体化的私有财产是不可能神圣的。张三有个钉耙,李四有头猪,这些都是私有财产,我们不能就此说,张三的钉耙是神圣的,李四的猪是神圣的。同样,即使是公共财产,也不能说就是神圣的,滨海县的国有农机公司有三辆拖拉机,我们不能说这几部拖拉机是神圣的,如果我们不慎在路上撞上了一辆“神圣”的拖拉机,和撞上王五的一辆不“神圣”的拖拉机的责任并没有什么不同。我们更不会同意,一个国有的公厕,比一个私营的公厕更具有“神圣性”。
如果我们说私有财产或者公共财产,指向的是抽象的概念,那实际上就是说的权利:财产权。或者说,只有财产权才有可能谈得上神圣不神圣的问题。但是这样也并不简单。我们国家在财产权方面的主体有私人、集体和国家等,如果我们将权利主体的人数多寡作为权利“神圣”与否的标准,那么两个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权或者合伙的财产权是不是比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神圣?国有财产权是不是比集体所有权神圣?集体所有权是不是应该被称为“半神圣”?一辆“神圣”的拖拉机和一辆不“神圣”的拖拉机相撞,是不是这种“神圣性”应该在纠纷的裁判过程和结果中被切实地实现?如此追问下去,大家的头都会很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