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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证据保全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注释】  以下所引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是指2003年6月25日修正公布的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

许士宦:《起诉前之证据保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2003年)第6期。

参见《民事诉讼法》74条之规定以及黄双全著:《民事诉讼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郑正忠著:《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与评析》,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3页。

我国台湾地区的声请保全与大陆的申请保全含义一致。

陈世雄、林胜木、吴光陆著:《民刑事诉讼法大意》,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4-15页。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15页。

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证据方法”。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13页。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13页。

参见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1970年版,第89页。

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406页。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14页。

黄栋培著:《民事诉讼法释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5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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