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以下所引我国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是指2003年6月25日修正公布的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
许士宦:《起诉前之证据保全》,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2003年)第6期。
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
74条之规定以及黄双全著:《
民事诉讼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郑正忠著:《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与评析》,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3页。
我国台湾地区的声请保全与大陆的申请保全含义一致。
陈世雄、林胜木、吴光陆著:《民
刑事诉讼法大意》,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4-15页。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15页。
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证据方法”。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
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13页。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
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13页。
参见陈玮直著:《民事证据法研究》,台湾新生印刷厂1970年版,第89页。
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
民事诉讼法释义》,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406页。
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著:《
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14页。
黄栋培著:《
民事诉讼法释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5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