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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以有效智力劳动为视角

  八、知识产权法以外的法律保护
  智力成果主要由知识产权法提供保护,其他法律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法给符合条件的智力成果赋予权利即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其他法律不对智力成果赋予权利,但对知识产权法确定的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对知识产权而言,知识产权法以外的法律提供的保护称为附加保护。
  为什么知识产权法以外的法律也要给知识产权和某些智力成果提供保护?其一,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必须与一定的载体相结合,才能被人感知。法律对载体予以规范必然涉及对知识产权的处理,无形中为知识产权提供了保护,尽管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其根本宗旨,但达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效果。例如,物权法规定,物的交付不意味着知识产权随之移转,排除了物权人支配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实际上,就是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其二,智力成果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产生利润。有些生产经营者就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但还没有达到侵权的程度,此时就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其三,有些智力成果还没有定型化,无法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此类智力成果,只能作为民事主体的法益,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例如,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成为一种具有财产权性质的知识产权,仅仅作为一种合同相对权,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保护。由此看来,法律对人类的智力成果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或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或是其他法律的保护。
  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法以外的法律在给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的同时,也对知识产权施以了限制,原因如上所述。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以反垄断法为例,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九、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体化或者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对各成员国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统一要求,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标准的规定,再到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发展,使人们深切地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是美日欧三方专利局拟对专利申请、授权协同一致行动,更加表明这一国际化趋势不可挡。其他国家只能顺势而上,别无他途。不过,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如何发展,但我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基仍然没有动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依旧建立在对有效智力劳动的判断上,只是建立在有效智力劳动基础上的知识产权在效力范围上大大拓展了,由一国领域及于多国领域;再者,有效智力劳动的判断标准随之呈现国际化趋势。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是值得欢迎的,因为它可以给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行使权利带来更多的便利,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利益。但是,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力量悬殊,令人担忧的是,在有效智力劳动的判断上,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能否与发达国家平起平坐,享有同等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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