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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以有效智力劳动为视角

  在司法实践中,屡有法官背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给以保护的智力成果施以知识产权保护,也有随意增加权利种类和扩张权利内容的倾向。我认为,目前还是应严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宜。
  但是,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尤其是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可以预料,新的智力成果类型会不断涌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也会随之增加。而且,因应技术手段的日益升级,原有的为保护智力成果而设计的权利不但要有种类的增加,而且也应有内涵的扩张。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会因应时代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新类型的智力成果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会增加必需的新权利,赋予现有权利以新内涵。但是,在知识产权法制度做出调整之前,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原因如前所述。
  六、商标权的智力成果基础
  著作权和专利权是建立在人类智力成果基础上的权利,人们对此没有多少异议。而对于商标权,则异议颇大,大多数否认商标权的智力成果基础。我认为,商标权仍然是一种基于人类智力成果而设立的权利。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为此必须具有显著性。一件标识或在用作商标时即具有显著性,或在用作商标时没有显著性但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显著性。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才能经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否则,即为未注册商标。不管是初始具有显著性的标识,还是经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一旦经审查批准成为注册商标,即表明使用人为商标具有显著性而付出的智力劳动就是有效智力劳动。商标标识的确定也是一种智力活动,需要精心设计、遴选各种设计方案,目的就是使自己的标识与众不同,具有显著性。若最终注册成功,就意味着曾经付出的智力劳动为有效的,否则,即为无效的。同样地,经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也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为使该标识具有显著性而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开展广泛宣传,目的之一就在于引起广大受众对其标识的注意,使消费者在标识与产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一旦所用标识达到显著性要求,并成功注册,即认可了使用人付出的智力劳动。
  商标经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以后,使用人也不能一劳永逸,还须付出相当的智力劳动使商标持续具有显著性。使用人要保持并改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使消费者喜爱其产品或服务,或开展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注意。诸如此类的活动使得商标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凝结了使用人的智力劳动,商标也因而更加具有显著性。消费者一看到商标,就会联想到与该商标相联系的产品或服务。若使用人对维持商标显著性不进行智力投入,如既不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也不开展宣传;或有投入但欠适当,如产品或服务质量时好时坏,开展宣传活动只注重产品或服务而不注意商标的宣传;或有投入但欠周到,如只顾自己努力提高商标显著性,但对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不管不问。如此以来,商标就会慢慢丧失显著性,且会被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此来看,对于注册的商标,使用人仍须付出智力劳动,若付出的智力劳动使商标继续具有显著性,就是有效的智力劳动,注册商标也会继续有效;若付出的智力劳动使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或丧失,就是无效的智力劳动,注册商标的地位就会岌岌可危,存在着被撤销的可能性。
  有人说,商标负载着使用人的商誉。我认为,这种说法不对。商誉是商标权人作为商事主体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权益。商标仅仅起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作用,将消费者指引到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并不能且无需反映使用人的商誉。经营者付出的努力有些既可以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又可以提高自己的商誉,如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有些努力则只能增加商标的显著性,或只能提高自己的商誉,如商标宣传、产品宣传。况且,对新注册商标而言,使用人还没有建立起商誉。所以,商标不具有负载商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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