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严格责任
陈小君;宁红丽
【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争论点。严格责任的最终确立表明这部法律在价值上选择了公平、正义,并且融入了务实的风格。本文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二者的分野着手对前者进行了评判,同时也指出了立法上的不足。
【关键词】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合同正义
【全文】
合同法第
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在我国合同立法上是一个重大变革。本文将根据严格责任的价值理念及其与过错因素的关系并结合
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作一探讨。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合同责任严格化,就否定了违约方的主观因素在合同责任承担判定过程中的前提作用,也改变了既往合同立法对违约责任承担原则的基本价值评价,比起过错原则,严格责任更能体现出合同订立的目的。因为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基本达成了共识,就是合同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产生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的说法,即合同虽然是根据当事人意思合意而产生,但意思合意一旦形成,便会脱离主观的范畴而进入一个“无意志”的客观地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应遵守这个共同意志而无权单方对它作变更或撤销。[1]如果把合同看作缔约双方之间的“法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维护其尊严的保障措施。大陆法系之所以强调过错在归责事由中的主导地位,是源于德国法学家耶林将违法性分成主观违法和客观违法的理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结果责任的发生,所以大陆法系在坚持违约行为客观性的基础上,尤其注重主观因素在归责原则中的地位;英美
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则不以违约方主观具有过错作为必要前提,这也并非等同于结果责任,严格责任与结果责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事实上,英美
合同法实践并不排除过错因素在归责事由中的作用,过错因素的有无不足以形成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绝对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