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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的宪法责任

  1.建立政府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时应向权力机关承担相应宪法责任的制度。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自己的工作是同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同时也是政府向同级人大负责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负责,是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基础的。这种不利后果要么表现为政府主动来承担,如主动提出辞职;要么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其承担,如依法罢免相应人员的公职。如果政府工作报告在人大未获通过时并没有任何的不利后果发生,则政府对人大负责就失去了意义。政府工作报告被否决,政府承担的宪法责任要根据被否决的报告内容而定。政府工作报告分为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两种。如果政府的工作总结被否决,则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上一年的工作在总体上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表明政府过去的工作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没有得到人民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以辞职的方式承担宪法责任。如果政府的工作计划被否决,则并不意味着权力机关对政府的不信任,权力机关也许只是对工作计划本身不满意。此时,政府有两种选择:一是辞职;二是政府根据代表的意见修改,再次提交会议表决。
  2.健全质询制度。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权力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对再次的答复不满意该怎么办。质询案一般是针对重大事项而提出的,它是追究政府宪法责任的带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如果对答复不满意的后果宪法没有规定,就意味着受质询的政府或者其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也就是不承担宪法责任。因此,我国宪法有必要进一步规定对质询不满意的后果。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将被质询的问题提交大会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如果仍然不满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辞职或者被罢免,承担宪法责任。 
  3.完善调查制度。鉴于我国宪法赋予人大的调查权长期以来处于虚置的状态,笔者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各级人大认真地去行使这一权力,并完善与此相关的制度和立法。各级人大也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这一法定权力,根据需要,及时地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政策和工作进行调查,就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经过调查,如果发现政府有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则依法让政府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
  4.完善罢免制度。如前所述,我国宪法没有规定人大提出罢免的条件,在实践中往往把违法犯罪作为罢免的条件。这个要求对罢免案的提出而言过高,而对公职人员来说又过低。无形之中会给政府成员造成这样一种错觉:只要不违法犯罪,哪怕是工作上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也没有后顾之忧。这样一来,会使许多碌碌无为之辈能够长期居于重要的公职,以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为此,要让政府承担宪法责任就必须使所有的政府成员树立公仆意识和对人民负责的意识。使他们明确,罢免案提出的理由决不以基于被罢免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为惟一理由,而是基于作为人民利益代表者的人大代表对被罢免人员工作的满意程度。因此,笔者建议人大把提出罢免案的理由限于政府成员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而失去人大代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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