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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的宪法责任

  一、确立并追究政府宪法责任的根据
  政府为何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呢?换句话说,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合理性或者根据在哪里呢? 在诸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中都广泛论及各自的责任根据,形成了相应的理论,然而对于政府宪法责任的根据,法学界几乎没有学者论述。我们认为,政府承担宪法责任的根据有以下几点:
  1.对公共权力的怀疑。自从公共权力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伴生物出现以来,就取得了对个人权利的不可比拟的强势地位,它是文明社会的最高强力。权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人类社会要维持秩序,需要有公共权力;另一方面,这种公共权力又有失去控制、危害社会的可能。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但是权力的主体是人,体现了人的意志,而人都难免有理论和德性的局限性,从而加大了权力潜在的侵犯性和腐蚀性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正是因为权力有异化的可能,古往今来的思想家们都对公共权力持一种怀疑的态度。古希腊的圣哲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1]而近代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权力的至理名言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在当代,潜心研究公共权力的美国学者格尔哈斯.伦斯基也论述道:“权力有作恶和滥用的自然本性:这一原则由西方人士所信奉,最迟同文字、文明一样古老。”[3]公共权力有负面作用,就需要对其进行防范。公共权力是由人来行使的,对公共权力的防范其实是对行使权力的人的防范。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自然也不例外。
  2.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主权是同“主权在君”相对应的宪法原则。作为近代国家政权构成原理的“人民主权”学说,是由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是人们根据契约组成的共同体,国家的一切权力是由人民将其享有的天赋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而形成的,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最高的主权者。[4]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指出:“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或原始权威),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5]事实上,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的宪法中都有体现。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主权在民的原则,但在简短的序言中宣布“我们美国人民为……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实际上表达了人民主权的意思。1946年《日本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而确定本宪法,,国政仰赖国民之严肃信仰,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经国民代表而行使,其福利为国民所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则,本宪法基于上述原则而确立。”[6]《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专辟“主权”一章,宣称:“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中的一部分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1977年苏联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规定:“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7]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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