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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相互持股,已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我们的周围,同时,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知道相互持股本身存在的利弊也是显而易见的。针对相互持股本身的特性,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相反地,我国在这方面却存在严重的不足,只在《公司法》中简单的规定了转投资及子公司问题,对于公司间的相互持股问题却没有作出任何的规定。法律是现实社会的反映,法律必须体现现实社会的需要,对相互持股进行有度的规制,同时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无疑是我们对公司法立法完善时所应考虑和解决的。因此,我们必须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环境,对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调节我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问题,以便充分发挥相互持股的有利功能,减少相互持股的负面效应,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王瑞华:《相互持股问题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沈乐平:《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分析》,《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

王宾客、王云芳:《相互持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及对策分析》,《经营与管理》2002年12期。

卢晓光:《试论相互持股现象》,《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阳东辉:《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研究》,《湖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张传泽:《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改革》2001年第6期。

王瑞华:《相互持股问题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沈乐平:《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分析》,《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

沈乐平:《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分析》,《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

卢晓光:《试论相互持股现象》,《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蔡立东:《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2年第2期。

谢璐遥:《尽快完善公司相互持股立法》,《法律适用》2003年第7期。

李燕:《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探讨》,《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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