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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置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就会使公司之间形成以股份为纽带的联系,使本来互不相干的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共存共荣、利益均享的局面,同时也会使本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就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公司相互持股状况达到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可以发挥集团优势,扩大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4]。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从公司留存资金方面来看,当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如果股东公司提出很高的要求,则会引起其它公司反过来向自己提出相同的要求,从而使各方都增加分红压力,分红的减少就会相应的增加公司留存资金,从长远利益来看,这能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相互持股的不利方面
  1.虚增公司资本,危害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真实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5]。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3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1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来回转移所致。显然,公司之间的这种转投资行为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这样的转投资行为还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从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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