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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置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因此,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例如若有十家公司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括A在内的其他九家公司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3)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B、C、D、E间虽不完全,但有时也有交叉持股发生。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二、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既是资本参与的一种方式,又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手段。它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有其必然性。相互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司之间完全合并带来的弊端,使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持独立性,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但是,公司法律制度是针对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而确立的行为规则,它的运行宗旨是在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实现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当公司相互持股现象越来越普遍时,就必然会给我国现行的法律带来许多制度构架和适用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规范对其加以限制之前,有必要先从相互持股的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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