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置
侯丽君 肖显锋
【全文】
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已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核心组织,掌握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有些巨型公司,其实力富可敌国。现代公司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力扩张,不仅得益于公司自身资本的不断积累,更多是得益于通过资本市场而进行的资本积聚。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司相互持股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公司相互持股是公司间互相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成为彼此的股东。它既是资本参与的一种方式,又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手段。它为企业的高速扩张提供了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
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同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也都是
公司法保障的对象。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我国《
公司法》的稚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
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故《
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
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快了对其
公司法修改的步伐,
公司法修改成为全球性的潮流。我国关于《
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我国《
公司法》,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