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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法律分析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孕育了风险投资的高失败率。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所支持的企业,只有5%—10%可以获得成功。[24]因此,要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建立成功状态下的退出机制,更要建立失败或者存在失败可能状态下的退出机制。否则,就是再有经验和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也不敢涉足风险投资领域。
  当风险企业不能获得健康发展时,风险投资机构就面临着投资失败或失败可能。此时,风险投资机构迫切希望的就是尽快从风险企业中退出,而唯一的退出方式就是清算。这是因为: 第一,创业板市场虽然没有赢利业绩的要求,但却要求上市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成长潜力,一个缺乏继续健康发展可能的风险企业,不可能获得上市机会,实现以股票市场上市方式退出。第二,风险企业的并购者看重的同样是该企业所具有的投资增值空间,他们不是收拾残局的救世主。第三,风险企业陷入发展困境,自身能否继续得以维持尚且不知,更不可能有资金回购风险投资机构所持股份。
  清算的退出方式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风险企业资不抵债,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完全失败。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是风险企业自己申请破产;也有可能是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风险企业破产;还有可能是被强制宣告破产。二是风险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失去发展的可能性,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存在失败的可能。在此情况下,除非风险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强制解散。通常都是由风险企业或者风险投资机构作出解散企业的决定。因此,需要风险企业或者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做到审时度势,认真分析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确实没有发展希望的,才应该选择解散企业。否则,可能出现一个好的项目,只是出现暂时的困难,就被迫解散,很可能是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一大损失。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确认风险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丧失成功的希望而被迫清算退出,无疑是一个痛苦的选择。但是,如果意识到风险投资不能获得预期的高回报,就需要有果断退出的勇气。一方面,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据统计,清算方式退出一般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25]。另一方面,还可以将收回的资金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以谋取新的收益。
  
【注释】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除上述四种基本退出方式以外, 还存在着其他的退出方式, 如主板市场上市、场外交易、未达到并购程度的产权交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方先行回收投资等等。但为了突出风险投资退出的特殊性以及实践中采用的普遍性,本文仅限于研究上述四种基本退出方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贯彻科技部等7 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6 号) 第9 页。本文采用科技部等7 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风险投资的定义,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规范风险投资规格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这一定义比较完整地揭示了风险投资所涵盖的主要内容。
张学森主编:《创业板市场上市与投资双赢战略》,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82、94、282 页。
包括《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创业企业股票上市发行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创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创业板公司上市公告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附件《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董事声明与承诺》、《监事声明与承诺》、《创业板股票上市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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