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法律分析

  3. 上市标准
  在创业板市场申请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资产、盈利以及公众持股量等方面要低于在主板申请上市的标准,这是各国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的通例,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明显低于纽约证交所。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建设也将遵循上述基本的原则。比较我国公司法和设立创业板市场法律文件的草案,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公众持股比例、连续赢利要求等方面均明显低于主板市场。
  4. 市场监管
  (1) 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公开公司(public corporation) 董事会成员中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责,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利害关系而具有特定职责的个人。又被称为非执行董事或者外部董事。[8]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征在于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随着董事会成员进入公司管理层的现象日益普遍,出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身份的混同,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在此情况下,强化独立董事职责,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改革董事会的主要措施。从目前出台的有关文件来看,我国公司制度中倾向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交所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中均可以找到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特别是2001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预示着独立董事制度将在我国全面推行。[9]独立董事也将成为未来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2) 建立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是指就申请人上市与持续上市行为向投资者与交易所、证监会承担保证与推荐义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从法律地位上,保荐人是为企业保荐上市以及上市后帮助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组织,还是被保荐的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保证人。此外,保荐人制度也是投资者规避风险的一道防火墙。[10]因此,各国创业板市场规则都纷纷引入保荐人制度。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的难识别性,因此,创业板市场需要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特殊的保荐人制度来抑制风险。[11]我国创业板市场也引入了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通过保荐人的专业指导、保证以及违反保荐义务的责任承担三个层次,可以有效地防止上市资源稀缺情况下的虚假包装,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控,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信息,约束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后,可以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3) 严格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证券发行、流通和交易过程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开,使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作出价值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12]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决定了在创业板市场投资失败的几率极大。因此,创业板市场大多奉行“以信息披露为本”下的“买者自负”的监管理念。这就要求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保证投资人获得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主要体现在: (1) 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13](2) 披露信息的内容更广泛。(3) 披露的时间更及时。(4) 涉及董事、专业性中介机构、保荐人、董事会秘书的多层次的责任承担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