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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法律分析

  二、股票市场上市
  (一)我国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有关问题
  创业板市场,又称第二板市场,是指主板市场之外专为高成长性中小型新兴公司提供筹资途径,以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为主要宗旨的创新股票市场。[3]我国至今仍未推出创业板,但却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从1998 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高科技企业的股票发行给予多方面的优惠政策。1999 年8 月2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指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科技企业板块。12 月25 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制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12 月30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中指出: 在条件成熟时,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板块,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2000 年9 月,深圳交易所公布了《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4],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进入方案设计和实施阶段。下面,本文就设立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模式、交易方式、上市标准和市场监管等问题进行探讨。
  1. 运行模式。各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类:完全独立运行模式、准独立运行模式和附属运行模式。完全独立运行模式下的创业板市场与主板相比,拥有独立的交易系统和市场规则,完全是另外一个市场。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是其典型代表。准独立运行模式下的创业板市场与主板拥有同样的交易系统,但两个市场拥有各自独立的交易规则。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地位实质上是独立和平等的。如欧洲新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附属运行模式下的创业板市场完全附属于主板市场,不仅与主板市场拥有相同的交易系统和规则,还与主板市场有相同的监管系统和规则,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差别。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的创业板市场。
  我国设立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怎样的运行模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但拥有独立的交易系统。也就是说,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模式不同于前文提到的三种模式,姑且称之为相对独立运行模式。之所以采用这种模式,本文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沪、深主板市场设立创业板市场,可以充分利用主板市场的现有资源。另一方面,创业板市场具有不同于主板市场的自身特点,其上市标准、交易规则等与主板市场有所不同。相对独立运行模式,既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支付能力和证券市场监管能力,避免造成浪费。也考虑到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做到与主板市场交易相分离。是比较可行的运行模式。
  2. 交易方式。证券交易市场上存在两种交易制度:一是指令驱动制度(或称竞价交易制度) ,二是报价驱动制度(或称做市商制度) 。指令驱动制度下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与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随着电子技术的引入,往往成为电子竞价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则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所有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用自己账户买进卖出,客户订单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二是做市商必须在看到订单前报出买卖价格,而投资人在看到报价后才下订单。
  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需要确立做市商制度,目前存在争论。支持者认为做市商可以增强股票交易的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抑制市场操纵行为。[5]本文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应当摒弃做市商交易制度,而采用电子竞价交易制度。理由是: 第一,我国创业板市场不存在流动性问题。从我国主板市场来看,股市年周转率为2. 25 ,远远高于美国(0. 84)、日本(0. 41) 和香港(0. 37) 。[6]第二,如果做市商之间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操纵股市行为。第三,如果未来我国创业板市场能够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同时辅之以先进的电子竞价交易,理应成为高效率的证券市场。第四,我国现有的沪、深两市采用电子竞价交易制度,软、硬件设施比较完善。如果非要组建做市商交易系统,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增加投资者的负担。第五,目前世界上大部分股票市场都采用指令驱动制度。有关数据显示:在全球56 个市场中,采用指令驱动制度的占54 %。香港在1987 年到1996 年间曾先后六次讨论引入做市商报价驱动制度的可行性,均遭否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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