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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腐败必须实行法治

  在完善“以权控权”方面,应当合理界定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界限,并确保它们的权力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人大的监督权应当落到实处,人大在必要时候应当通过否决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来真正树立自身的威信和权威,让政府真正尊重人大的权力,实现人大作为我国权力之源的地位。政府的权力应当予以控制和规范,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政府违法同样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院应当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不应当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特别是法院的财权不能控制在政府手中,在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法院应当拥有抗拒政府的独立性。检察院同样应当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和公证性,在依法查处腐败案件时应当具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免受党政“一把手”的非法干涉。当然,在确保法院和检察院独立性的同时,也应当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来规范其“一把手”的权力,防止法院和检察院“一把手”的腐败。
  在完善的法治下“以权控权”制度中,腐败将没有藏身之处。权力的行使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而且处于“阳光”之下。在这种环境下,权力只能成为服务社会的工具,而不能成为腐败的手段。
  
【注释】  作者简介:翟继光,男,1979年1月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哲学学士,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1997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2001年获得哲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财税法论丛》、《中国税务》、《涉外税务》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参著《财税法学》(“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等10余部著作,副主编《纳税主体法理研究》等2部著作,译著《事故法的经济分析》、《美国税法典》,合著《税务律师实务》、独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102249)
联系方式: E-mail:zhaijiguang2008@sina.com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4页。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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