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下的“以权控权”在我国的现状
法治下的“以权控权”制度是根治腐败的灵丹妙药,其实这一结论早已被我国的决策者所觉察,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
而“以权控权”在我国的权力体系和制度建设中是一直都存在的,例如,
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各级政府是执行机关,各级法院是司法机关,各级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些机关所行使的权力足以组成“以权控权”的制度体系。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尚未形成真正的法治下的“以权控权”局面。首先,法治尚未真正形成,“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4]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在很多领域无法可依,或者可以依据的法律层次过低,例如,乱收费现象的存在。另外,我国的很多法律尚未得到普遍的服从,特别是专门用来规范政府的法律,例如,在政府采购领域,最近几年频繁出现违反《
政府采购法》的现象,不服从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其次,“以权控权”也没有真正形成。在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几大权力主体之间,政府的权力明显偏大,其他权力主体无法有力制约政府的权力,在各权力主体内部,“一把手”的权力明显偏大,其他主体无法有力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因此,很多学者都认为,法治的要义在于控制“一把手”的权力,[5] 这是不无道理的。
完善法治下的“以权控权”,让腐败无藏身之地
完善法治下的“以权控权”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法治,一是完善“以权控权”的制度。在完善法治方面,一方面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即“良法”,另一方面则要保证法律能够真正得到执行,保证任何违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罚。为了制定“良法”必须广泛吸纳社会大众特别是学者的智慧,走出部门立法的怪圈,抛弃狭隘的部门利益,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必须从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层开始,党要保证严格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最高层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宣传法律、遵守法律,对于个别高级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只有国家的最高层领导和高级领导干部都带头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实现人人守法、官官守法的法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