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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腐败必须实行法治

根治腐败必须实行法治


翟继光


【关键词】法治;腐败
【全文】
  腐败一直是党和国家所竭力反对并努力根治的行为。反腐倡廉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始终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反对腐败。
  腐败的根源是权力
  腐败不仅在我国存在,在世界各国都存在,正如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所说:“腐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当然,腐败在各国的程度所有不同。腐败与权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有腐败,而有绝对权力的地方则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因为,权力运行的效应是双重的,它既会对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它既可能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以至于制造奴役和恐怖。[1]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明言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
  治理腐败必须采取法治下的“以权控权”
  明确了腐败的根源就可以对症下药来研究治理腐败的方法。前面已经指出,权力具有双重效应,这种双重效应使得权力成为一种必要的“恶”:一方面,人类社会离不开权力,另一方面,权力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危害。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保留权力,另一方面则要限制权力。从古至今,人类社会发明了很多方法来限制权力,而最成功的莫过于在法治的制度环境中以权力来控制权力。
  “以权控权”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为人类社会很早就学会了用权力来控制权力,如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监察制度等,但在法治的制度环境中实行“以权控权”则是近代民主宪政制度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一切权力都来源于法律的授权,都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也必须受法律所授予的其他权力的制约。法治与“以权控权”是根治腐败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离开了法治,“以权控权”就容易导致更高层次的权力腐败,即造成“谁来监督第三只狼”的困境,离开了“以权控权”,法治就难以控制其所授予的权力,也难以防止其授予的权力反过来破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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