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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程序之维

  四、结语
  在当下急速转型的中国,社会已经分化,复杂性今非昔比,与之相应法律系统日益复合化,司法独立的意识和呼声日益显现,社会的自由度渐次提高,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执政党和人民的共识,政府没有理由拒绝程序建设,现代程序的有效运作的条件基本具备。
  在中国古代法中有着繁杂的程式性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演变成现代的程序法。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仅仅将程序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这种工具性程序和专制性统治相呼应,成为压迫人的工具,为虎作伥,其负面效应更加明显。现代程序重要的道德基础是将人作为人来对待,尊重人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和谐社会是人与人和谐的社会,是所有人,而非部分人,和谐的社会。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暗含着对人终极目的的肯定,与现代程序的价值基础有共同之处。构建和谐社会为现代程序建设提供了政治性前提,公正的程序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如果,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形成共振,互为促进,那种美好而理想的社会图景也许会更快实现。
  当重实体轻程序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诟病,遭到人们广泛批评的时候,实际上,从90年代以来,中国程序制度建设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继三大诉讼法之后,《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相继出台,《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正在制定中。当然,这些法规离完整意义上的程序法还有一定的距离,程序在一定意义上还是软法,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因素还需要进一步彰显。但“毕其攻于一役”的法治建设是不切实际的,公正的程序是昂贵的,需要购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经过近20年的积累,许多条件已经具备。今年6月全国人大将对《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这种修改也许更值得期待。这会不会成为一个契机?一个由昨天向明天转折的契机。
  
【参考文献】[1] [2] 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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