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化解纠纷
程序实际是程序参加者间之间的一种交涉。包括程序当事人间的交涉,当事人和程序主持人间的交涉。有事实的交涉和理由的交涉。程序为交涉者营造了一个相当封闭的环境,排除外界干扰。程序也对交涉的选项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无限扩大而使程序不堪重负。这种交涉为主体的独立参与,自愿选择提供了平台,为各种利益的表达、协商、讨价还价提供了保证,不同的甚至对立的主张都可以得到展示和平衡,把各种不满、猜疑甚至对抗消化在程序中,从而对各种纠纷得以和平解决,为决策结果的权威性和正当性提供保证。交涉是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的,隐含主体的自我判断、自我选择和自我尊严的张扬和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过程本身可能比结果更具意义,参与本身就意味着正义,一种看的见的正义,程序的结果因此变的更具有可接受性。这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武力走向理性的显著标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程序的结果具有终局性,除非进入另一套程序,其内容不可更改和撤消。这对于纠纷的解决也至关重要。
在交涉的程序中,决定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已变的不那么重要。这里的重点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程序似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来调整过程,组织关系,分配权利。这种控制是间接的,可以把控制中的冲击和震荡吸收在程序的交涉与互动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对社会运行的阻滞。在当今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矛盾交织的社会转型期,各种事物的关联性加强,牵一发而动全身, 通过程序的交涉平稳化解冲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4、控制公权力
公权力即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括,它可以具体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监督权等。其中每一项权力又可再分解为一些子权力,如立法权可以分解为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司法权又可分为检察权和审判权,行政权又可分解为审计权、税收权、监察权等许多权力。[15]
公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紧张的关系是影响社会不和谐或者冲突的重要原因。从当今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看,多数都是由于对公权力,特别是对行政权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政府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专横、恣意、任性。公权力行使不当是导致社会冲突频发、官民情绪对立的主要原因。因此,控制公权,保护私权是当前解决公权和私权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对权力制约有三种方式:道德制约、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权力制约,即“以权力约束权力”,以分权制衡的方法,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权利制约,即“以权利约束权力”,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但归根结底都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控制是法治一项基本原则。法律对权力的控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法对权力的控制。威廉姆•道格拉斯说“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6]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