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程序内在价值的实现,程序必须具备一些内在的特征,称之为程序的内在价值因素。不同的学者对此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概括。萨莫斯提出了十项程序内在价值编目,(1)参与统治;(2)程序正统性;(3)程序和平性;(4)人道性与尊重个人尊严;(5)个人隐私保护;(6)合意主义;(7)程序性公平;(8)程序性法治; (9)程序理性(10)及时和终决性。[10]
贝勒斯比萨莫斯更为具体、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八项原则作为程序内在价值要素,(1)和平原则;(2)自愿原则;(3)参与原则;(4)公平原则;(5)可理解原则;(6)及时原则;(7)止争原则;他还在《程序正义》一书中增加了一项新的价值,(8)加强人们对法律程序的信任,或者在法律程序中体现表面的正义。[11]
这些参与、和平、正统、理性、中立、合意、自治和及时止争的程序价值因素,把程序法从实体法的阴霾中解放出来,冲破了程序工具主义的迷雾,使程序有了彻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本身因而具有正当性。那么,为什么具有这些因素的程序是公正的呢?美国学者杰里.马修1981年在《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行政性正当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求》的论文, 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决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中著名的人性原则。马修认为,这为法律程序上的尊严价值理论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将任何人作为手段来对待,就等于否认了他生活目的的重要性,并使其尊严的基础受到破坏。使那些与某一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该决定的制作过程,并向其陈述决定的理由,不仅仅是提高效率的需求,而恰恰是正义的要求。当事人参与裁决并对结论施加影响,可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和道德主体地位得到维护,并产生受尊重的感觉。因为他在这一程序中没有仅仅被视为实现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工具,而是享有实体性权利并拥有为维护这些权利而抗争的法律主体。[12]因此,这些参与、提供理由的程序价值因素维护了人的尊严,具有正当性,是公正的、合理的。
三、公正程序在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1、输出理性
现代程序是一种分化和独立的程序。程序参加者角色分化,各自独立参与,自由选择,相互制约,共同推进程序进展,恣意受到很大的压缩。程序营造了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对一些不必要的影响有一定的过滤作用,使参加者获得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空间。程序的结构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角色担当者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程序的公开进行对决策中出现的错误容易发现和纠正。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这样可以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通过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结果的拘束力这两种因素的作用,程序参加者的积极性容易被调动起来。基于利害关心而产生的强烈的参加动机也会促进合理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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