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股的分类
按照优先股所享有的具体权利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1.累计优先股和非累计优先股。累计优先股是指公司在任何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计起来,由以后的盈利年度一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当年的公司盈余为限,如未达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时,其不足部分在期后年度中不再补足的优先股。
2.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在按原定比例分配股利之后,如公司还有盈余,还可以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盈余分配的优先股;非参加优先股是指股东只能按原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此后即使公司仍有充分盈余,也不能再参加分配的股份。
3.累计参加优先股和非累计参加优先股。前者是指兼具累计优先股和参加优先股两种股权特性的优先股,当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时,其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分配盈余时给予补足;当公司优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还有盈余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公司的剩余利润,此类优先股最有利于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后者是指兼具非累计优先股和参加优先股两种股权特性的优先股,当公司当年的盈余达不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时,其不足部分在今后年度不再补足;但如果在公司优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后还有盈余时,则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公司的剩余利润。
4.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有权按照发行时的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将其转化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由于具有未来转化为普通股的这一附加权利,因而股息率要低于一般优先股的股息率。转换条件由投资人和创业公司通过设置转换条款来确立。不可转换优先股则不具有上述权利。
5.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是指由公司发行的,可以在需要时以一定价格赎回的优先股。不可赎回优先股则是没有赎回条款的优先股。
6.可调息优先股与不可调息优先股。可调息优先股是指股息率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调整的优先股。但是,股息率的调整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其根据是证券市场的价格升降或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可调息优先股是为了适应今年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各种有价证券的价格和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经常波动的特点而产生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权益,扩大公司股票的发行量。不可调息的优先股则是指股息率固定不变的优先股。
三、优先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的意义
所谓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够顺利履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明确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法》第
十二条规定了一般情形下的主要条款 。然而,不同的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