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周建伟
【关键词】优先股;法律原理;合同条款
【全文】
引言
优先股作为普通股之外特别股的一种,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被广泛应用长达半个世纪之余 。国务院于2005年9月7日批准了国务院下属十个部委联合发布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从而为风险投资领域中应用优先股提供了规范依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曾发布过《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第
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 但是,在实践中鲜有应用。然而,近年来风险投资日渐活跃,不仅国内资本踊跃,而且国际资本依靠离岸公司 也积极进入中国市场。同时,政府也竭力鼓励投资创业,尤其是高科技行业,适时了发布《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优先股目前在离岸公司风险投资领域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在国内创业投资公司的应用也已经起步。本文拟就优先股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索,以期待抛砖引玉。
一.优先股的法律原理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优先股是一种所有权证券,它兼具备普通债券和普通股的一些共同特点,因而是一种复合式证券投资工具。优先股的主要经济学特征:
1.优先股同普通股一样,也有票面价值、内在价值(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优先股是可以流通的股份,因此,优先股具有市场价格。优先股的理论价格=每股年股息/贴现率。贴现率是根据政府债券计算的无风险利率加上反映发行公司财务稳定状况的风险溢价来确定。通常投资者期待的是风险越大收益越高。所以,优先股的市场价格与无风险利率成反比,而与风险溢价的关系则取决于股息的变化。
2.优先股一般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息固定,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增加或递减。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讲,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对的、在公司利润分配和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权的一种特别种类股份。优先股所体现的是在与所投资公司的法律关系中某些权利具有一定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