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为何发生?——《清白的罪犯》读后
刘仁文
【全文】
美国著名的民权律师巴里.谢克和彼得.诺伊菲尔德为“修复受损的正义”,于十多年前在纽约发起成立了一个“拯救无辜者计划”,通过申请启动DNA实验等方式来帮助被错误定罪的人洗清冤屈。现在,他们与多年撰写有关无辜者文章的专栏作家吉姆.德怀尔合作,出版了Actual Innocenence一书。该书已被以中文书名《清白的罪犯》翻译出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以下简称《清白》),虽然其翻译存在诸多不如人意处,[01]但在手上没有原著的情况下,通读下来,仍然可以受到不少启发。 在我的印象中(也许这也是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印象),美国是一个法治比较发达、比较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的国家,但即便如此,我们仍不无惊讶地发现,在美国的冤案发生率竟是如此之高,例如,“"拯救无辜者计划”就发现:“过去十余年,通过DNA实验提供的不可动摇的证据表明,65名被收监或打入死牢的囚犯是完全无辜的。”[02](原编者话,第1页) 冤案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或者说,防止冤案发生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本书用一系列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诸多视角,现择其要者加以介绍。 一、目击“真相”不可靠 1902年,德国犯罪学家沃.里斯特在一次关于目击准确性的课堂实验中得出结论:一位回忆最好的的学生在重新回忆整个事件过程中有26%的重点细节发生错误,其他人在回忆他们看到的事件中发生80%的错误。后来,心理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为“无意识的移情”:在眼前发生的事情进入大脑后,重新定义,重新侵袭,重新储存,像生命一样不停止地进行着修饰过程。心理学家还支持:人在压力下的判断准确程度会更差。经过成千上万次的类似实验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在刑事司法中,被害人、证人的目击回忆并不可靠,它有可能使无辜的人被错误指认并定罪。例如,在桑德被控强奸一案中,正是因为被害人事过3个月,仍然向侦探指认他就是那晚强奸她的人,导致他蒙冤入狱7年。(第33页以下) 正因如此,“拯救无辜者计划”指出:应对目击证人(包括我们所说的被害人)的辨认规则进行很好的设计,如应有一名独立并经过培训的辨认主持人,且他本人应不知道嫌疑犯以避免可能影响证人的暗示或反应;在辨认之前将告诉辨认人实际罪犯可能不在列队或照片中;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应使用系列呈现的方式而不是同时呈现的方式,这样证人在看下一个人时就必须在每一个人身上做出决定;“一对一辨认”只能在很少场合使用,即只有当一人在犯罪现场附近被拘留,或在犯罪发生60分钟内(或更短时间)让证人辨认嫌犯时使用,除此之外,合适的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使用填充人员)将在指导下进行;在进行辨认时,警官或检察官应询问证人,对他或她的可信性进行评估。(第187页) 二、屈打成招 与许多国家一样,“刑讯逼供”曾在美国泛滥成灾,并成为制造冤案的元凶。1930年伊曼纽尔.拉文揭露道:“除建筑物的地基以外,每样东西都是打人的工具。”1932年,埃德温.博查德在其《被定罪的无辜者》一书中指出,许多定罪都是建立在过度的威胁、折磨和拷打的基础上。(第66页)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州一案中作出决定:在讯问时使用暴力是非法的。1966年,最高法院又在米兰达诉亚利桑州一案中进一步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诉他/她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及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场的权利。据此,有学者乐观地认为:美国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基本降到了零。[03]但是,本书的作者却告诉我们:实践中,有不少嫌犯放弃了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他们或在长时间的讯问中崩溃,或在心理压力下自认其罪,“刑讯逼供已被心理技术代替,很难留下看得到的伤痕。”而不幸的是,自认其罪在法庭上具有绝对的力量,大多数陪审团成员都不会去进一步怀疑。在“拯救无辜者计划”中,通过DNA实验卸去罪责的案件中,高达23%的定罪是建立在错误的自认或承认的基础上。(第69页)基于这样的教训,美国现在越来越多的州通过立法,规定讯问嫌犯时应录像或至少录音,以便留下客观记载。(第187页) 三、 迷信“科学证据”有时很危险 科学证据被恰当运用,可以成为案件的最好证据,但是不可信赖的实验也将是最危险的结论,这是《清白》一书给我们的忠告。书中披露,在1985年以前,美国居然也有75%的法医实验室隶属于警察局或检察官办公室,而不是作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存在。在这样的体制下,就难免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书中所举的赞恩和埃德曼两个“草包实验员”的例子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前者在伍德尔强奸案中以专家证人出庭,结果“‘科学证据’成为愚人之金”,对陪审团造成巨大的误导,而事实上他并没有认真地做实验,一些证词纯粹是杜撰的。进一步的调查还表明,这位腐败的法医骗子在其他一系列的案件中也存在造假行为。(第84页)后者号称“麦当劳法医”,在多起案件中草率行事,其大量的垃圾结论不仅造成了许多错案,也耽误了一些案件的及时侦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鉴定人员的故意造假或敷衍塞责,科学证据有时还会因实验设备或实验手段的原因而打上折扣,即使像DNA这样的实验,也完全可能出现错误。例如在达拉姆一案中,检察官声称拥有最强有力的证据——DNA实验,但最后律师抗辩成功:基因屏幕实验充满了质量问题,“如果忽略这些问题,会把有力的科学变成废物。”(第126页)遗憾的是,对于这种科学名下的事实,许多律师缺乏挑战能力,"当众多的辩护需要建立在科学报告之上时,战胜恐惧科学的时代已经到来。"(第93也)因此作者建议,对于那些因化学和生物学成绩差而去上法学院的律师,至少应有一名不畏惧实验室的律师作为同事。 进一步的改革建议还包括:法医科学家们应当对操作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使刑事犯罪实验室作为刑事司法系统中独立的第三支力量而存在、经费等不受制于警察或检察部门的同时,其工作也不受控辩双方的影响,不偏向任何一方;法医实验报告应对操作过程作出可理解的解释,而不只是结论性断言;各州应以纽约的法医科学复审委员会为蓝本,推广建立类似机构——一个由科学家、检察官、辩护律师、刑事犯罪实验室指导员、警察和法官组成的独立机构,给实验室提供权威有效的规则,并负责调查法医鉴定中的不轨行为;作为一个必经程序,鉴定人员必须亲自出庭,陈述其操作过程和他们是否失败过、该操作的错误机率是多少等信息。(第188-189页) 四、监所告密者 对监所告密者的研究令我感到新鲜,因为在中国,我们更多听到的是监所里的人举报立功,或者律师给想减轻处罚的当事人出这方面的主意,但对告密与冤案之间的关联关注不够。 《清白》一书通过对威廉姆森和弗里茨等冤案的成因分析,指出美国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告密文化起了相当坏的作用:由于官方鼓励“合作”,允许告密者以信息作讨价筹码,或至少在监所内获得特权,致使不少告密者“理性地开始他们的工作”,不惜对同室囚犯采取连蒙带骗的诱导手段,或者干脆编撰陷害人的故事,因为“对受害者的不忠是所有罪犯的品质”。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因告密者酿成的冤案占到整个冤案的21%。(第116页) 作者特别介绍了加拿大在这方面的做法。在加拿大,1983年一个叫莫林的青年被指控谋杀并性攻击一邻居,此案定罪的大量证据来源于两名同监舍的信息,直到1995年,他才被DNA实验证明无辜,于是定罪被推翻。受该案的震动,加拿大对监舍告密者制定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证据规则,如要求司法机关建立一个由高水平的检察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监舍告密者、告密者的证词及所有附属情况,在作为庭审证据提交之前进行审查,确认他们的故事已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审查内容包括:陈述是否能够得到其他外来证据而不是其他告密者的证实?未被监禁的告密者是否能够合理地获得包含细节的陈述,而不是通过对指控的综合、新闻记录或法律上诉的资料获得?告密者是否有官方知道的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品格或不诚实行为?等等。而且,在法庭上,告密者的证词将首先被假定为不可信任,在出示给陪审团前检察官必须说服法官它是值得听证的。 五、警察和检察官的不轨行为 在许多的冤案形成过程中,警察或检察官的不轨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63年以来,美国至少有381起被纠正的所谓"谋杀罪"是因警察或检察官的不轨行为造成的。这些不轨行为五花八门,有强迫证人的,如在威廉姆森和丹尼斯被错误指控一案中,“污点证人”[04]戈尔反映:“地区检察官告诉我,如果我不坚持作证指控威廉姆森和丹尼斯,他将不会放过我。”也有草率对待举报信息的,如在克拉扎涉嫌强奸谋杀一案中,举报人因为听说有悬赏,就将克拉扎这个当地有名的无赖汉举报给警方,如果不是因为真凶在另一个案件中暴露,等待克拉扎的将是死刑!(第128页以下) 对于如何防治这类不轨行为,作者给出了三个层次的建议:一是要对比较严重的不轨行为进行起诉,依法定罪判刑;二是要建立特别的“惩戒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检警不轨行为;三是要对有关制度作出改进,如应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故意掩盖无罪证据,被控告的人有权知道检方掌握的有利于他/她的证据。 六、不称职的律师 有些冤案的受害者是被他/她不称职或者完全无能的律师“和蔼地送进监狱甚至送上电椅的”(美国有的州用电椅执行死刑)。虽然美国确立了被告(嫌犯)不论贫富都应有律师提供帮助的制度,但对于大量的为贫穷被告(嫌犯)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共律师[05]而言,由于报酬太低,案件数又太多,因此很难吸收优秀的律师加入,"很多死刑案件的律师在法庭上睡觉"。(第140页)另外,一些不负责任的律师该取证的不去取证,还有律师采取施压的手段,让当事人接受辩诉交易[06]的结果,致使有的被告违心认罪。 针对这种现象,作者建议:加大联邦基金对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以提高公共律师的待遇,使其薪水达到当地检察官的水平;公共律师的案件承担量不能太大;每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强制达到一定水平,包括律师的质量;在对死刑犯提供法律援助时,必须保证是有经验的律师。 冤案的成因是复杂的,有时是一种原因就足够,有时是多种原因共同促成。除了以上一些因素,《清白》还论及了种族歧视等对冤案形成的作用。而关于纠错机制,作者在书中推荐了英国和加拿大的做法,即成立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之类的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和宣布冤案。(第180页)还有就是应推广纽约州和伊利诺伊州的做法,给囚犯时间和经费进行定罪后的DNA 实验。对于冤案受害人的救济,国家赔偿本属情理之中,但没想到在美国也存在“赔偿难”的问题,为此作者提出了加强可操作性的一些建议,如无辜者没有得到补偿应可以诉讼政府。此外,还应安排受害人服务专家给受害人提供包括心理咨询在内的其他帮助。所有这些,难道不值得大洋此岸的我们深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