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从中国自古至今没有自由、共和、民主、法治和宪政的传统,法治和宪政难产,并且在一个可以预见的将来似乎也难有进展来分析,可以发现大一统 的权力的阻碍是最直接的、最根本的原因。大一统权力的一个直接或间接效应就是:窒息一切可能动摇、消解、侵蚀其政治稳定性的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这就使得社会的结构和制度难有点滴的累积性进化,这就失去了社会结构和制度的革新的历史性机遇。从而使政权在真正面临崩溃而再行改革时也就无力回天,只能任其在改朝换代的腥风血雨中瞬刻瓦解。历史上演的是一幕一幕改朝换代的活剧,造成的可悲可叹的“革命产生暴君,暴君产生革命”恶性循环。
然而,“解铃还需系铃人”,宪政的最根本和最直接的阻碍,也将是我们最终实现宪政所必须克服的根本障碍,尤其是我们如果要想现在就不失时机的话,要想真正打破历史的恶性循环的话。米海依•戴尔马斯-玛蒂在《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进展与阻力》 一文中指出,中国法治的真正实现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律本身,二是实施这些法律的政治意愿,三是法律意识。并且特别强调政治意愿这方面的阻力是明显的,只有“超越政治上的障碍”才可能实现法治,“我们还不能说必定会赢。但是,赌注仍然值得投下。”
第五,依据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在中国实现宪政是一场具有正式制度安排性质的制度变迁。其中,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存在着正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 由于努力实现宪政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冒很大的风险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宪政实现所带来的好处不能为努力者(们)所独享,因此,在宪政问题上就会有大家想得到宪政的好处,但很难刺激人们努力去实现它的状况。与之相关的是,实现宪政上的“搭便车”问题会因为宪政是一种公共产品而产生。人性使每个人在骨子里都希望他人是谭嗣同,去冒杀头的危险以使“维新变法”成功而自己坐享其成。加上维护落后政制的统治者又惯常使用“枪打出头鸟”的策略,这就使得宪政之类的制度变迁很难得到实现,加上“组织良好的少数人”能统治“无组织的多数人”,以及其它的一些原因,宪政的实现就难上加难。虽然个人的意识形态尤其是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信念能弱化“搭便车”问题,但是,当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与宪政的实现出现冲突时,政府是否能够改变其意识形态,这是一个不确定性的问题。
正是由于宪政的实现是一种公共物品而“搭便车”又是其过程中所固有的问题,所以,如果诱致性创新是实现宪政的惟一途径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的宪政可能就很难实现。然而,国家权力的干预可以弥补其不足。但是,按照既不同于契约理论,又不同于掠夺理论,而是把两者统一起来的诺思国家理论——“暴力潜能”分配论来分析,国家具有向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通过为不同的集团设定产权来换取收入最大化;面临着其它国家或潜在统治者竞争的基本特征。在这里,国家面临着对实现宪政的收益和可能付出的成本的权衡和算计问题。越是权力大一统的国家,与不进行宪政改革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进行宪政改革的可能的成本和风险也就越大。所以,讲到这里,中国的宪政改革可能就有所谓的“制度悖论”问题。 如何从恶性循环走向良性循环,这是中国至少二百年以来,尤其是今天的一个最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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