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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使宪政得以实现——通过权力实现宪政的系统思考

  第三,从西方宪政尤其是英国宪政的生成和扩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多元权力的互动发挥决定性作用所划过的历史轨迹。
  在西方,宪政是早发内生的,尤其是在英国更是这样。现代的自由、共和、法治和宪政,起初几乎都同时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 其中,宪政是其核心。宪政产生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但其根源可以追溯至雅典民主制、罗马共和国和中世纪的欧洲崇尚法律或法治的传统的历史时期。古代西方政治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建立和谐集体行动的基础。古代西方的政治家们都认为,法律应作为统一城邦社会的惟一力量。 这一传统,既源于不绝如缕的远古传统,源于古代小规模地方社会对习惯法的绝对尊奉,更源于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多元权力的斗争,以及为避免社会瓦解而“只能”用法律来统一城邦社会的历史现实。他们对法律或法治的遵奉,既是多元权力斗争达致均衡的一种结果,也是多元权力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做出的睿智的历史性选择。法律、法治和宪政其实是“权力(武力)”及“和平”这两个要素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达致的一个理性的、最完美的折中。这不像古代其它的老大帝国(如中国),在法律的外部,而非通过法律本身,实现“权力(武力)”和“和平”两极的对立统一(这实际上就几乎“永远”的放弃了对法治的真正信奉),这一对立统一在老大的帝国,如中国,就体现为权力(大棒)的绝对控制和体现为道德(胡萝卜)的教化作用(其中,主要是奴化和愚化),这就是法家的所谓“法治”和儒家所谓“德治”。 在西方历史传统基础上,以13世纪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和1295年的“模范议会”为标志,逐步地积累和推进,就有了英国17世纪“光荣革命”。“光荣革命”的历史意义,英年早逝的华人宪政学者杨小凯有深刻地论述,他认为“光荣革命”是“我心目中最完美的一次政治设计。它在一个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找到了一个摆脱革命与专制循环,能有效控制‘控制者’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共和制衡,就是法治和宪政。对于还没有实现宪政的国家而言,它的意义就是它能避免“革命产生暴君,暴君产生革命”的改朝换代逻辑。虽然其产生的根源和过程值得我们作更细致和深入的研究,但直接和根本的原因是多元权力的斗争,大体上应该是站得住脚的。
  现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宪政国家,都是直接或间接的是通过美国从英国导入的。美国宪政的实现是革命模式,法国宪政的实现是在经历了长期革命和复辟的曲折和反复才逐步奠定的。日本的宪政实现是一种占领模式,它是二战后美军通过日本领导人的间接统治自上而下“强加的”,其过程充分体现了美军和日本领导人在对日本实现政治民主化和宪政改造上的审时度势、高屋建瓴和英明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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