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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目标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和谐目标下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丁雷


【摘要】和谐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亦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指向,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处理应依此目标进行。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的深层奥秘。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媒体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同时,各种带有倾向性的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或深或浅的不利影响。如何不仅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而且达到对两者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使二者达到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本文从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出发,分析了两者的一致性和冲突性,以冲突原因分析为视角,提出了解决矛盾、促进二者协调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全文】
  一、引言
  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有的独立性对排斥非法律的干预,自然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因为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问题之一,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点。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督对反对司法腐败具有良好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尺度,使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合理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腐败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的原因。
  二、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在当代中国,传媒的干预面之窄是西方人所难以想象的,但传媒的影响力之大也是西方人所难以想象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呢?因为我们的传媒代表着某种较高权威的令受监督者不可忽视的信号。因此,在我国,传媒很容易被扭曲,传媒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种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
  (一)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不平衡性
  在我国,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是党和政府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媒体的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绝大多数媒体是机关报、行业报,直属于政党、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准政府部门性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就连司法机关都有自己的机关报。[①]因此,我国的各种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是以宣传和服务于本机关本行业为主要任务,也就是说并没有监督司法的职责。而且,由于媒体的这种官方与半官方性赋予了媒体以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在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同时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这样一来,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成功”大多不是媒体报道而自动实现的,而是因为媒体报道后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作了批示后才实现的,所以,这种所谓的监督,与其说是媒体监督的结果,不如说是领导干预的结果,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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