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此种分类中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类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又称为非企业法人。何谓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依照
民法通则第
41条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随着《
公司法》的颁布,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人均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法人,如果该企业或是组织未经核准登记其依然不能称之为法人。
最后,除了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均被此种分类方法称之为其他组织。比如,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派出机构等等。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通常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分为2类:1、个人;2、单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中,在进行行政处罚时的处罚依据往往不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划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是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划分为个人和单位。比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该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对于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该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特別是有些城市的听证程序更是规定了对于个人和对于单位的罚款听证起点金额有较大的不同。
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来说,一般将《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公民划分为个人一类,而将法人和其他组织划分为单位一类。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划分,对于有些看似具有单位性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理论和实践上切都是应当作为个人来进行处理,笔者将在下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的意义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中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正确认定不仅仅是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我国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理,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能正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那么对于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试想将一个应当按照个人性质进行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如果被认定为单位性质,那么其极有可能会受到比个人性质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虽然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此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已经作出处罚并且这种处罚在法律上是不会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如此不仅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的发生将严重损害国家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正确认定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是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