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增加劳动者就业社会成本的思考。劳动权是
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
宪法》第
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如果国家设置的职业资格准入考试由公民自担费用参加考试、购买书籍、参加培训,另外还要其他的机会成本,无疑增加了劳动者就业的社会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按照
宪法的精神,促进劳动者的就业,而不是想办法自我授权,自我设租,人为形成文化艺术劳动者的就业壁垒。即使要设立这样的资格考试,也应该经过公开、广泛和充分的前置听证程序。
毋庸讳言,当下国内的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泛滥,很难找出哪些职业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了,这被有些部门当作创收的摇钱树,客观上滥用了国家的信用。考试——图书——培训——年检一条龙,所有的环节都需要劳动者缴纳费用, 所有的环节都是垄断一隅,形成巨大的利益空间。此风当刹!
再次,对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制度的思考。建国以前,我国的文化艺术人才来自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建国以后,国家逐渐成为唯一举办文化艺术事业的主体,各类文化艺术人才聚集于不同的文化艺术事业单位。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作为唯一文化事业举办主体的局面被打破,文化艺术事业单位面临着改革的任务,有的文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化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艺术团体也呈现出勃勃生机。文化艺术人才作为文艺团体的核心要素,自然而然地同样面临自身的变化。有的仍然属于国家全包全管,比如军队的文艺团体、国家级的艺术团体的演职人员等等,这些单位用人的标准是能力、水平、声望,断然不是一纸资格证书;有的则文化事业单位的演职人员则随着企业化改革,成为企业聘用的人才,企业聘用最看重的是自己的人才需求,断然不是一纸资格证书。而社会力量举办的文艺团体内的用人机制相对灵活,他们会让市场“用脚投票”选择最适合的文艺人才,也断然不是一纸资格证书。民间艺术家在文化行业中更加活跃,更具生机,对文艺的繁荣发挥着不同于“国家队”的独特贡献,并且已经开始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