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制度的几点思考
景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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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07年4月18日,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在北京召开。经过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长达5年的筹备,对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即将推开。也就是说,今后从事影视、歌唱、舞蹈等文化行业将需持证上岗。在文化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据有关部门称是“根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而进行的考核和认定工作。” 据介绍,目前已有影视演员、歌唱演员、舞蹈演员、演奏员、文物鉴定师、社会文化工作者等30余个职业列入文化行业特有职业,其中大部分职业的国家标准、题库和参考教材已开发完毕。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统一发证”的原则,依托在各省区市及重点城市建立的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有组织、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已有北京、上海、辽宁、甘肃等2l个省区市和重点城市成立了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并设立了定点培训机构。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领导表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选择合格人员进入文化工作者队伍,同时对社会上各种出于商业目的而举办的选秀活动起到降温作用。笔者不赞同这种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的做法,也怀疑这样做的动机。
首先,对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必要性的思考。为了保证少量的特殊职业群体的专业素质,维护不特定社会公众权益,国家设置职业准入门槛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比如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医师的执业资格考试、驾驶员的执业资格考试等等。这些特殊的职业需要特别的训练,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各种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国家才设置专门的职业准入门槛。我国的实践证明,此类特殊职业的资格考试确实起到了提升业务水平的效果。例如司法考试,尽管很难,但是吸引着众多的法律专业人士报考。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职业都需要国家信用来保证,如果这样做的话是对国家信用在执业资格上的滥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定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只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工种(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规定其“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事实上,文化行业涉及的几种典型职业影视、歌唱、舞蹈不属于上述特别需要职业准入资格的范围,现实中也并不是没有隐性的职业门槛,相反门槛还很高。至少有以下几个渠道在选拔优秀的艺术人才:一是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专门艺术学校、各种文化艺术团体对招收学生和新人都有很高的要求,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等知名艺术类院校本科的报名人数每年都在近万人左右,而招生比例不到10%。二是民间文化市场的文化艺术人才脱颖而出机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德云社的郭德刚、湖南卫视推出的超级女生李宇春等等都是民间文化市场催生的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艺术明星。三是全国和地方经常举办的各种文化艺术比赛,也是优秀文化艺术人才走向职业化的一个平台。可以说,上述现存的三种文化艺术人才选拔机制和职业准入机制基本适应了受众对文化艺术人才专业水准的要求,其中的文化艺术类文凭证书当然属于国家信用保证的职业资格证书。那么,究竟还有没有必要再兴师动众地推出一个所谓的“文化职业技能鉴定”呢?恐怕属于多此一举。既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有滥用国家信用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