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英时先生的这个解释似乎可以帮助我们理清中西文化在表述政府和人民权责关系上的差异。原来中国文化直接表达的是政府的责任或义务而不是人民的权利,西方文化的表达方式则正与此相反,此其一也。在中国文化中,仍然在用道德语言来表述政府和民众的责权关系,而西方文化则已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这二者的关系,此其二也。还有第三点,即:虽然正如余英时先生所言,中国人并非完全没有“类似‘权利’”的思想,却极少将这类思想形成有效的制度和法律,这也是不能不看到的事实。
譬如以“雅量”为例,统治者们可以满足人民的这种期望或要求,也可以不满足。因为那还只是一种道德“责任”或“义务”,故人民只能企盼而无权强求。在西方文化中则不然,人民有批评政府的法定权利,而政府则有倾听和接受人民批评的法定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就不存在也不需要领导者的什么“雅量”了。相反地,那领导者如果没有雅量,便只有下台让贤的一条路,别无选择的余地。
对政协会议上不让梁漱溟发言,老华侨司徒美堂感到难以接受
举例说来,梁漱溟在1953年9月18日的会上说:“我还想考验一下领导党,想看看毛主席有无雅量。我要毛主席的什么雅量呢?就是等我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后,毛主席能点点头,说:好,你原来没有恶意,我误会了。这就是我要求毛主席的雅量。”毛泽东答以:“你要的这个雅量,我大概不会有。”梁又说:“主席您有这个雅量,我就更加敬重您;若您真没有这个雅量,我将失掉对您的尊敬。”
很明显,梁漱溟所要求于毛主席的雅量是纯粹道德意义上的,因此毛主席可以有那种雅量也可以没有,差异仅在于赢得还是失掉对方的尊敬。如果同一事件发生在西方宪政文化环境下,情形可能就完全不同了。据记载,梁漱溟发言时在场有一位旅美近70年的老华侨司徒美堂先生,他对会场上允许喧闹而不让梁漱溟发言感到难以接受,他曾三次准备站起来发言而被旁人劝止。(本书第75页)我们虽然不清楚司徒老先生为何感到难以接受,也不知道他准备发什么言,但不妨根据他所接受的美国文化加以推断。显然,在他看来,梁漱溟作为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发言批评政府,这是他的法定权利,政府方面非但不得干扰,而且有义务排除各种干扰,进而还应保障和捍卫梁的发言权。这就是西方的法律语言与中国的道德语言的不同所在。
是古今之异,还是东西之别
中西方文化一向有着很大的差异,有人认为是“东西之别”,意即文化属性的不同;也有人认为是古今不同,意指西方文化是进化到近现代的文化,而中国文化仍然是停滞不前的古代文化。我觉得中西文化既有东西之别,又有古今之异。具体到“雅量”这种文化现象来说,应当主要是古今之异。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都知道,法律上的许多条文都是由道德规范升华而来的。譬如大陆法系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英美法系上的“Good Faith”(诚信)原则起初均来自道德准则。当今西方各国法律普遍保护国民的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议员在议会议政还享有言论免责权。这些法定权利究其初也并非从天而降,自始即然的,追根溯源都与道德有着不解之缘。苏格拉底虽饮毒鸩,万世推尊为圣哲;布鲁诺虽遭火刑,千载追奉为英杰。足见在西方文化中,对言论思想的宽容也有一个由道德诉求发展进化为法律条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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