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作为民法的传统,是因为民事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民法典的结构体系也有差异。但是,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最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及债权制度则是相通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已经明确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纵观历史,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是民商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今后应该逐步实现民法法典化。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在短期还不能颁布民法典。其理由是我国民法起草的时间还短,而“在外国,民法典从草拟到颁布施行有的要花十几年到几十年。”这种观点如果从民法法典化工作的艰巨性出发,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民法典所包括的内容很广泛,涉及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所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不会一墩而就的。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制定民法典,与法国、德国当时起草民法典相比,存在着有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可以大大缩短起草的时间。即使是按民法的起草时间计算。从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至今已经四朴年,从1962年第二次起草民法至今已经三十多年,从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至今也已经达十五年之久了!纵观西方各国,他们起草民法典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最长不超过26年。我国民法典起草的时间,无论是从第一次起草计算,还是从第三次起草的时间计算都不算太短,那种认为我国民法起草的时间还短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应该尽快地实现民法法典化,以适应改革开放的急需。
当前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存在着许多有利的条件:(1)有党和国家的重视及三次民法典起草的经验。我国宪法确认民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之一,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完善民商法律的任务,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
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谈到立法工作时他指出“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1979年第三次组织民法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四稿,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完全有条件的。(2)建国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已制定了一大批单行民事法律、法规,最高司法机关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弥补民事法律的不足,对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及对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法律的批复等在我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民法规范的重要的表现形式。1986年4月颁布的《
民法通则》,更为我国的民法法典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将我国现行的民法规范加以整理、提炼、修正和补充,在短期内制定出一部民法典是完全有基础的。(3)我国目前已形成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民法学研究队伍,民法学理论研究亦取得丰硕的成果。建国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已经培养了成千上万的从事民法理论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专门人材,特别是一批民法硕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他们年富力强,基本功扎实,创作出一大批具有国内、国际影响的民法专著,反映出我国当代民法科学研究的水平。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与合同、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以及民事责任等的研究,不仅丰富了我国民法学理论,而且对于现行民事法律的制定及司法解释都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实现民法法典化已经具有了良好的理论准备和人材准备。(4)民法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为民法传统,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民法。许多制度是具有共性的。我国的民事立法,在模式上是类同于罗马法系国家的民法。因此,在我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应该更大胆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加快民法法典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