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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外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教训,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今后的民事立法应该走民法法典化的道路,逐步实现我国的民法法典化。尽管我国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制定了不少单行的民事法律及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民法通则,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民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比较,我国的民商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过去的作法是“改批发为零售”,“需要什么制定什么”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种立法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处于探索,考虑到制定民法典的复杂性和时间性,单行法制定比较省力,修改也较方便的长处,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践已逐渐显示出这种单行法的短处。例如合同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统一观范,各平等主体之间,无论是国内的合同关系或者是涉外的合同关系,无论是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是技术合同关系,都应该适用统一的合同规范。
  我国在《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又相继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这就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上逐渐形成为多轨制,这种多轨制立法存在着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它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经济流转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对各具特色但又统一的合同关系,不是采取以统一的规范为主,辅之以单行的合同条例加以调整,而是实行各类合同分别加以调整,不可避免地造成立法技术上的缺乏总的原则,缺少法定概念,体系紊乱,内容重复等缺点。如果把合同法纳入民法典的债编,作为合同之债加以规定,其体系以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为主要内容,再 辅之单行合同条例,就可以发挥合同法统一调整的作用,解决在立法上“多法鼎立”的状况,同时也可避免在立法技术上内容重复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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