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崔洪夫
【全文】
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民法传统,它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民法法典化从形式上讲,是指将有关的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从内容上讲,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民事法律的完备与系统化,使该社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分不开的。历史上,典型的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罗马法,典型的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第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我国虽然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五年,即1954年国家便着手组织班子起草民法典,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商品经济关系不发达,市场经济受到极大的限制,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条件不扎实、不充分。因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曾出现几起几落,民法的法典化在我国至今仍没有能够变成现实。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新局面。与改革、开放的形势相适应,我国出现了民事立法的春天,先后相继颁布了《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专利法》、《
商标法》、《
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在执行单行民事法律过程中涉及到民法的一些共同性制度,诸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等制度。而这些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靠单行民事法律各搞各的是无法办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了《
民法通则》,这部民事法律主要体现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民法的物权、债权、人身权及民事责任制度也作了或略或详的规定,解决了适用民事法律的当务之急。应该明确,《
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以《
民法通则》为核心,与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