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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三、 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与服务价格自由化
  金融市场除了放松管制外,吸引投资者的另一个法宝就是降低成本。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率先降低证券发行和投资成本,给伦敦带来了机遇和发展,把美国和日本甩在了后面。美国作出反应,1996年《促进法》大幅度降低证券发行和交易成本。该法规定,在未来的10年间,将逐步降低注册费用,这是由注册申请人向“SEC”缴纳的管理费及其他法律服务、立法活动和国际监管活动的费用。注册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一般费用,二是补偿费用。关于一般费用的降低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1998年——2006年,发行额每百万美元缴纳200美元,第二步是2007年以后(含2007年),为67美元。二是补偿费用,,该法规定采取逐年降低的办法,每百万美元每财政年应缴纳的数额为:1998年为95美元,1999年为78美元,2000年为64美元,2001年为50美元,2004年为9美元,2005年为5美元,2006年后则为零。该法还将交易费用的降低延伸至柜台交易。这就将证券投资成本降至几乎为零,确实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对投资者有巨大的吸引力。日本在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删去了原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受托进行证券买卖时,必须向委托者收取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委托手续费的规定,是否收取可由证券公司视市场情况自行决定,实行股票买卖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
  四、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并不等于重新回到资本主义初期那种放任自流的自由化状态,而是在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已高度完备的条件下,适度进行调整,合理放松管制,给证券业以发展的空间。应当说,西方证券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是宏观上放松管制,微观上加强监管。宏观上放松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国家发展证券市场,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基本经济政策,而对证券、金融业的体制,市场架构、审批制度以及经营手段作出调整,使之发展环境较为宽松,整个证券体制更具有活力。如关于对证券市场是实行单一管辖还是双重管辖;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还是融合的经营管理体制;证券业自营和经纪业务是离还是合的经营方式;证券业务多元化的审批制度是批准制还是备案制;证券交易成本是调高还是降低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宏观上放松管制,决不意味对微观证券市场放松监管。相反,如果不能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欺诈、操纵、内幕交易充斥市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政策也无法实现。所以,西方国家采取了自由与监管并举的态度。对于证券市场的微观管理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加强了。英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以自律著称的国家,1986年英国金融大改革,英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程度更是超过了美国。但在此同时,却建立了贸工部、证券和投资局以及自律组织三级管理新制度。英国新的证券管理体制,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加大了政府对证券业的干预,把以往一些由自律组织管理的领域纳入政府直接管辖的范围。虽然,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以自律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但是从这里透出的信息是某些管制的放松,必须以加强某些方面的监管为条件。放松是为了搞活市场,监管是为了保持投资者的信心,二者不可偏废。日本《服务金融法》在大胆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小心地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充实披露制度,在原有以个别公司的信息为中心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关联信息的披露,即不仅要披露本公司的有关信息,还要公布包括其子公司在内的企业集团的关联信息;二是完善公正交易规则,规定将通过不正当交易取得的财产不例外的予以没收、追缴,并对利用由于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三是确保证券公司的稳建经营,改革后的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自有资本比率维持在一定水准,并向内阁大臣报告,还规定了证券公司财务恶化时的行政处分。要求证券公司对于客户托管的财产必须与券商的财产分开,使证券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能将客户的财产进行归还;四是完善证券公司的破产制度主要措施是创设了投资者保护资金,规定任何证券公司都必须加入一个基金,并按规定支付责任金,以保证公司破产自身无力归还客户财产时,由基金给予投资者一定数额的补偿。美国《促进法》在给证券市场大力松绑的同时,也给证券和交易委员会广泛授权,确保该机构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可见,西方在对证券市场宏观上放开的同时,加强了微观上监管。一味的放松管制是不恰当的,随之而来的应是更高水平的监管和规范,才能既保持证券市场的活力,又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投资者的信心。自由与监管并举才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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