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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体制,是三十年代为解决金融危机而设立的。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防止银行参与投机,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是,这种体系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稳定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也确实对金融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进入80年代以来,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率剧烈变化,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这时分业制度捆住了银行的手脚,阻碍了银行的发展,影响了银行的活力。同时,国际间的金融竞争日益激烈,使得建立“格拉斯•斯蒂格尔墙”的国家的银行,在国际上金融市场上与德国、瑞士等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国家的银行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拆除金融防火墙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国际竞争背景,是西方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二、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分割,放松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由于西方国家纷纷取消了外汇管制,从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游资”,并开始了全球性的流动。谁能适当放松,合理规范,谁就能吸引“游资”,给本国带来商机。西方国家已经有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金融体系实力雄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于是西方国家纷纷放松管制,打破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分割,放松或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1986年英国率先在“金融大爆炸”中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各种限制,从而使伦敦市场交易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处于领先地位。以1990年为例,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有613家,而在纽约上市的只有96家。美国在这种竞争的压力下,拼命对自己的法律进行修改,同时又颁布大量新法。值得特别关注的是1996年美国议会通过的《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该法是对美国早期修改联邦证券法立法草案的合并,对联邦证券法进行了大举修订。众所周知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证券市场须接受联邦和各州的双重管辖。这种重复管辖的体制,会增加市场主体的运行成本,给外国投资者设置更多的障碍。《促进法》从根本上解决管辖体制入手,取消、限制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使美国国家证券市场走出联邦与州双重管辖的体制,从而脱离联邦制,走上单一制的道路,为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大开方便之门。《促进法》授权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和NASDQ市场上市或获准上市的股票有排他的管辖权。此外,该法还取消了州对投资公司的管辖。这就免除了外国投资者受两个婆婆管辖之苦。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自然希望与纽约、伦敦等世界金融中心平起平坐。1980年12月,日本允许经过指定的证券公司购买除直接投资以外的的外国证券,1986年又取消了对外汇信托交易许可证批准制度和信用团体、保险公司、年金机构等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规定,从而打破了原来境内外证券市场分割的局面。但是,亚州金融危机使日本的金融体系剧烈动荡,连一些大型的证券公司也不能幸免于难。日本却在这时进行金融体系的大改革,1998年6月获得通过并于1998年12月实施的《金融体系改革法》对金融机构放松管制,实行松绑。这给了外国实力雄厚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可乘之机,大举进攻日本金融市场。美国美林证券公司宣布接收日本山一证券2000名职员,在东京设立美林日本证券公司;法国兴业银行收购了山一投资顾问公司85%的股份,进入日本证券投资业;瑞士UBS收购了山一证券信息公司,德意志银行宣布兼并日本樱花银行的证券子公司。外国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日本金融市场有利有弊,由于新的资金和经营理念的注入,会使陷入困境的日本金融市场恢复活力。但是国内金融机构将面临国际国内金融机构之间更为激烈的竞争。这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强联合,拓展业务,大胆改革,以迎接挑战。这种情况下日本没有选择封闭保护,而是选择了松绑,选择了引进外国金融机构,不能不说是有勇气的表现。这也是日本为了适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不能不作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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