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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西方证券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崔明霞


【全文】
  西方证券市场的形成是在资本主义初期,西方证券市场的发展,大约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早期自由主义阶段,这一阶段从17世纪未至20世纪30年代。当时,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思想占主导地位,他极力主张一个国家最好的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国家只需要担任“守夜人”的作用就可以了。在这一经济思想的影响下,证券市场和当时整个资本主义市场一样,基本上处在自由放任的状态。这种自由放任状态,曾激发了证券市场的活力,使其获得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欺诈、操纵行为得不到有效禁止,过度的投机造成股票猛涨猛跌,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金融秩序,终于导致了1929年证券市场的大崩溃。(二)国家干预主义阶段,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代替了自由资本主义,特别是1929年——1930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和股市大崩溃,宣告了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结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学代替了亚当•斯密自由主义说,西方证券市场和整个资本主义经济都转到国家干预的轨道上来。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标志,开始了一个以立法来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的时代。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建立了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和证券管理体制,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恢复了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大发展。(三)国家干预下的新自由主义和国际化阶段。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同时出现,经济陷入了困境。为此,凯恩斯主义遭到西方各种经济学派的猛烈抨击。以弗里德曼为首的货币主义认为,必须从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道路上转变过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给经济以充分的自由。8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和日本都采取了弗里德曼的主张,西方经济生活又出现了自由主义的趋势。在证券市场上则表现为证券市场的自由化趋势。与此同时,随着各国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也导致证券管制的放松,以吸引国际游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各国纷纷调整与修改原的证券法律制度,给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大开方便之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成为西方证券市场的又一大特点。英国人抢先行动,最突出的表现是,英国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出台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放松准入制度,改“单一资格制”为“双重资格制”,允许经纪商和中间商合二为一,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与投资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使伦敦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胜于纽约。美国不甘示弱,90年代以来对《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又颁了大量的法律、条例和规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美国议会通过了《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简称《促进法》),核心是取消对全国证券市场的双重管辖,以放松管制,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日本也奋起直追,1996年底日本政府决定以5年时间,以自由、公平和全球化理念对日本的金融体制进行综合改革,希望通过这次大改革,提高日本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之成为和纽约、伦敦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中心。并于1998年通过了《关于金融体系改革相关法律的调整等事宜》(简称《金融体系改革法》,对24部与金融相关法律所作出的一揽子修正。人们将这次大改革称之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证券法律制度的改革居于“大爆炸”的核心地位。这一系列改革,使西方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有以下方面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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