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被指控为沈阳黑社会犯罪头目,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中律师提出警察对刘涌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二审据此改判为死缓。这一判决引起民意的不满,民众认为他罪行严重,不能因警察有程序上的不当而改判。在舆论的压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再判刘涌死刑。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8217/29349/,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0日。
沈阳公民苏秀文驾车撞死与其发生过争执的农民,肇事人苏秀文只受了很轻的处罚。此事在互联网上报道后引起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怀疑。很多人认为苏是一个有权势的人,公众要求对案件进行了复查。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定还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但该案中的有关违法人员被查处。参见刘鉴强:《“宝马案”疑云》,载《南方周末》2004年1月8日第A5版。
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因非法融资获罪逮捕。但由于互联网上报道他是一个慈善企业家,而且由于农民企业家难以获得银行的正常渠道融资,在公众舆论的呼吁下,他被从轻处理获释。参见万静波:《亿万富翁孙大午的梦和痛》,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6日第A2版。
河北省霸州市某派出所警察非法拘禁一公民,在审讯中逼供致人死亡之后埋尸灭迹。此事被媒体披露后,河北省警方进行调查处理,逼供的警察按故意杀人定罪被判无期徒刑。过去这样案子警察最多按非法拘禁罪判3—5年徒刑,还可能是缓刑,这次对警察的严惩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参见《人民检察院公布4起挂牌督办重大渎职侵权案件》,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7/2945054.html,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这个案子中,由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中央政府派调查组进行督查,结果县委书记和县长双双落马。参见《建设部、湖南省委严查嘉禾拆迁案县长书记被撤》,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4-06-04/20442719546s.shtml ,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这些因媒体揭露的重要案件还包括:陕西彩票造假案;阜阳劣质奶粉案;还有不少矿难责任事故,当地政府官员和矿主常常合谋隐瞒事故,媒体给予了揭露,使违法者得到追究,受难者得到赔偿。
上述刘涌案中,律师以警察违法取证的辨护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定,本来这是中国法制的进步。因为过去法院并不因警察有刑讯逼供而影响定罪。舆论的监督导致高层领导介入,影响独立审判,使最高人民法院出面改变终审判决。在司法不独立,法官素质不高,领导和政治都会干预司法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不良影响尤为严重。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原告齐玉苓1990年中学毕业被一大专学校录取。但她的录取通知书被同学获得并以她的名字冒名上学。1999年,原告得知真相后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原告一审败诉后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后,就有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一司法解释。参见《
宪法因何而美丽》,资料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xin/index3.asp?codel=179,访问日期为2005年7月11日。
法学界的质疑主要认为这不是一起
宪法案件,而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不必适用
宪法。参见童之伟:《
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信春鹰主编:《公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31—333页。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作出解释禁止依据宪法定罪。1986年作出解释,列举了法院可以援引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提到
宪法。据此学界普遍认为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和法律判决文书中不能引用
宪法。
据人民网2001年8月23日报道,青岛三名高考生对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教育部2001年全国高考招生计划侵犯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因为根据教育部的招生计划,青岛的考生录取分数线与北京相差太大,从而使她们觉得很不公平。
2003年11月20日,一份由1611位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书指出,“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职业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当然,不能说这个案件是完全成功的,法学家们的目的是要通过这个案件推动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建立,而它只是废除了这个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