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件表明,过去高高在上远离公民的
宪法现在已经落到了地上,过去只是政治家手中政治文件性的
宪法现在已经成为百姓手中的法律武器。
2.反歧视诉讼。同挑战违宪审查一样,反歧视诉讼是法学家试图推动
宪法实施的又一种努力。根据
宪法的规定,违宪审查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由于各种原因,全国人大难以启动此项权力。解决这一困境的办法之一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撬开
宪法维权的大门。根据
行政诉讼法,公民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就是说只能对法规的具体应用提起诉讼,不能向法院提起对法律、法规是否合宪的审查。这样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成为不可能。反歧视是一种最为直接涉及
宪法权利的诉讼,所以它成为
宪法式诉讼的重要突破口。
基于户籍制度的就业歧视在当前中国非常普遍,此外,还存在各种基于不可变更的特征的歧视,如性别,身高、长相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公民
宪法基本权利。虽然反歧视诉讼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法院受案的范围中,公民不断提起的反歧视诉讼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第一例反歧视诉讼案是四川大学学生蒋韬诉银行招工歧视案。[52]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媒体上发布招录行员的启事,对招工对象的学历、专业等作了规定。除此之外,还特别规定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方可报名。身高165厘米的四川大学法律系毕业生蒋韬不符合身高要求。他认为招录广告有歧视成分,违反了
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53]该案被成都市武候区法院受理后,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以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和银行在起诉后取消了身高要求使得判决失去意义为由驳回。
2002年7月,又发生了8名四川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状告峨眉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案。[54]公园管理委员会规定本地学生门票为10元,外地学生为80元。学生们认为这是对游客实行地域性歧视待遇,将公园管委会推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终止地域歧视行为。该案被当地法院以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请求。
在反歧视诉讼中,最有影响的是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55]张先著2003年6月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他在笔试和面试中均名列第一位。然而芜湖市人事局却以感染乙肝病毒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取,张遂向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省人事厅迅速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张先著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2004年4月2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但是,没有给予原告以具体的救济。
通过这些方式,法律界人士试图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打开维护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大门。尽管在个案中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但是,正是通过这一次一次的努力,产生了深刻的潜在影响,并促使有关政府部门在2004年修改了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取消了歧视性的规则。
(四)地方自主的民主改革
自1987年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建设在农村得到蓬勃发展。中国农民正在进行一场广泛的民主试验,他们在民主实践中喷发出来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颁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全面推行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正在巩固和完善,人们开始了对乡镇长、县长民主直选的追求。
在这种冲击下,一些地方自发地进行了多种民主选举改革试验,这些试验包括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的公推公选,[56]甚至有些地方还进行了县级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同时进行了党内民主改革,包括党代会的常任制和县级党代表的直选。1998年和2001年,在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先后进行了两次乡长直选改革。[57]
由于乡长直选目前在法律上还不允许,不能全面进行。但是,民主选举改革在一些地方已成燎原之势。据调查,2002年在四川省已有40%的乡镇实行了乡镇长和党委书记的竞争性选举改革。[58]2003年9月,重庆市城口县坪坝镇,试图进行直接选举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的试点。[59]这一现象有蔓延之势。2004年4月,云南省石屏县实行了7个乡镇长的直选,泸西县实行了10个乡镇党委组成人员的直选。[60]直接、公开、竞争的民主选举在中国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潮流。
当然,基层民主选举的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更是如此。障碍来自于乡政府少数干部的压制和村家族、恶势力的破坏。他们使民主选举出的村委会主任不能行使权力,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管理难以进行,村理财小组开展不了工作。有些极端的事例中,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人身和财产受威胁,个别的甚至被打或被关押。为了反抗这些不合理的干预,不少农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了顽强的抗争,上访、甚至进行集体抗议。当前基层民主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从立法上给予支持。全国人大需要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将选举程序细化,保证选举的公正性,防止选举违法。
(五)法治政府建设
中国宪政的发展,不仅靠来自民间的社会力量,更需要政府主动推动。政府的宪政改革主要应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多元、开放、有广泛公众参与的政治体制;二是政府行为应受到制约。建立一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目前在第一个层面上的改革还没有举措,在第二个层面上的改革已经展开。
1.建设透明、限权政府。本届温家宝政府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经过10年的努力建设一个法治政府。虽然判断这一目标是否能实现还为时过早,但是,过去一年在推进法治政府方面确实有明显进展。一是政府信息越来越多地对公众公开。现在中国政府各部门和各省市政府的公共网站普遍建立起来,使政府政情有公布的渠道。国务院各部委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使部委的信息得以及时有正常渠道公布。在上海市制定了信息公开的地方立法,该法规定,各政府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提供给上海市档案馆供公众查阅。二是通过减少行政许可,转变政府职能。过去中国政府行政管理很大程度上靠行政许可。但由于政府行政许可过多、过滥,造成了对公民社会、经济、私人生活的过度干预。过多的行政许可不可避免地导致贪污腐败,人们不惜用贿赂和其他好处换得政府的许可。有的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而收到申请后却不及时处理。人们逐渐认为行政许可是一个“暗箱操作”的过程,处理的时间不能确定,申请能否通过也不能确定。
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所以,行政许可太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个问题,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行政许可法》,该法对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规范,大大限制了行政许可设立范围。它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问题等,不要设定行政许可。同时还严格规定行政许可设立的条件,简化了行政许可手续,加强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法治政府的建立正产生重要影响。它是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后政治和法制改革迈出的又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