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对政治发展提出了新的诉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富的增加,独立人格、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多元化的利益产生多元的权利诉求,中国公民开始越来越强烈地、自发、自觉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保护要求通过社会的、传媒的、司法的和政治参与的各种途径表现出来。
以上就是近两年中国社会权利与法律冲突的活跃景象,它使我们强烈地感到,来自社会民间的力量正在强烈地冲击着中国的政治体制,呼唤着人权、法治、民主,推动国家向宪政发展。这些力量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
1.我要当人大代表。从要我当代表,到“我要当代表”,是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一大转变。2003年,中国进行全国五级政府人大代表换届选举。3月,在深圳市区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了公民主动站出来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不同凡响的事件。在深圳市不同的选区,先后有12位选民站出来竞选人大代表,最后有2位候选人当选。[20]这一选举事件对中国政治产生了强烈震动,全国的媒体、学者和民众给予了高度的关注。[21]深圳民主竞选举动立即对全国其他地方的选举产生了影响,北京、湖北等省市也产生了自荐竞选事件。在2003年底,北京市有22位选民站出来要求竞选人大代表,[22]其中3人当选。在湖北潜江市,有41位普通人其中包括12位农民站出来要求竞选人大代表。[23]以上这些竞选努力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抹下了浓浓的一笔。
为什么自荐竞选现象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热点和亮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搞竞选也不止头一次。但是,它与以前也曾出现过的学生搞民主竞选有很不同的意义。[24]过去的竞选都是在大学校园内大学生中进行,是一种学生理想主义的政治举动。而2003年的竞选主要发生在普通市民和农民中,完全是出于利益诉求的自发政治要求。正如有评论指出,“如果说当年北大选举是一种理想色彩的话,那么这次基层选举有很多实际一些的利益或要求、诉求在里面”。[25]
中国的人大代表过去长期是靠党组织安排、有计划选举的,不允许选民主动站出来竞选人大代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竞选人大代表的现象,从调查显示,竞选者主要是为提高政治地位而达到经济上的“维权”目的。从自荐参加这次竞选的人的身份看出,他们都是市场经济产生的具有中等收入以上的“白领”,他们是与选区有密切利益联系的人。[26]因为他们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希望当上人大代表能帮助居民更好地反映和解决问题。小区管理这些在过去都由政府和单位解决的问题,现在变成居民自己解决。这些单个利益者需要有个载体向政府表达意见,与政府沟通协商。这个载体就是人大代表。利益的共同体希望选出自己的人大代表去表达自己的利益,为自己说话,向政府争取自己的权益。[27]
这种公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的宪政意义何在?它实际上是公民对我们现行选举制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它对现行由中共党组织安排当代表的做法发出了挑战。对这一现象有专家分析指出:深圳特区出现的民间自发的竞选的冲动,在激活我国现行
宪法中的内在民主因素,表明随着“中等收入者”阶层的不断增长,他们在我国政治发展中要求参与政治的主动性和维护政治权利的自觉性正在日益提高。[28]“深圳竞选”现象预示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已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
2.代表要说话了。由于人大代表身份长期以来是中国共产党授予的一种政治荣誉,是否当代表很大程度取决于党组织安排而不是选票,使人大代表的民意成份和责任意识大大降低。所以,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就多有赞成,少有批评和反对,甚至不少哑巴代表。
但是,近些年来这种情况有了极大的改变。通过选举程序选出的代表责任意识有所提高,他们强烈地想反映某些利益。一些由选民联合提名当选的人大代表,更有对选民负责的意识。于是,在人大会议中呈现了一股敢于反映民众意见的声音和力量。人大代表敢于说话了!
2004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前夕,浙江省义乌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在当地媒体打出广告公开征求选民的意见,她要把选民的意见带到全国人大会议。这一行动引起了强烈反应,它使人们看到人大代表自主意识回归。周晓光现象并不是她一个人的偶然所为,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些年来各地方人大出现不少敢于为民请命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他们反应民众的各种利益和要求,在会后到处奔波维护公民权利。如前任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积极为老百姓解决问题,曾受理1000多公民的申诉;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到处以宪法维护公民权利;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和湖北潜江的人大代表姚立法敢于批评政府的问题,揭露腐败官员。又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叫王元成,他自称自己是一名外来进城打工者的人大代表。[29]他积极为农民工代言,在北京开人代会时期间多次到北京的建筑工地上征求农民进城打工者的意见,向全国人大提出保护农民工权利的法律议案。还有一位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王填,他自费10万元委托专家起草了一个法律草案向全国人大提出。[30]
与此同时,有些法律专家、非政府组织和律师主动向人大代表提供立法起草服务,类似游说立法的情况开始出现。
在一些人大代表开始履行职责的同时,一些不能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代表被迫辞职或被罢免。[31]代表不再作为政治荣誉对待,而是一个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岗位。对民意代表提出要求和代表责任的回归,正是民主代议制发展的希望。
3.公众参与:听证。听证,在1996前中国人对它完全是陌生的。1996年,《
行政处罚法》第
42条第一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财产的处罚超过一定限额时要举行听证。1997年《
价格法》第
23条又对政府重要商品涨价的行政行为要进行听证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实施,直到2001年1月18日,河北省律师乔占祥对被搁置的听证会制度提出挑战。他以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行为未经过价格听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铁道部春运期间部分列车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并审查《
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合法性。铁道部受理后驳回了乔律师的复议申请。虽然乔律师没有胜诉,但是,他的挑战有力地推动了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行。2002年,当铁道部又要对春节期间的火车票提价时,一场由国家计委主持的部分铁路旅客列车票价涨价方案听证会在全国公众瞩目下公开举行。中央电视台实况转播了这场听证会。谁都知道,没有去年乔律师对铁道部没有举行听证行为提出质疑,就没有这次的听证会。从此,对政府决策和执法的听证被广泛实行起来。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听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听证,发展到城市规划的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