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制造毒品,后被公安侦查机关拘留逮捕。同时,王某案发时驾驶的马自达轿车也被扣押。后经调查发现,该车并非为王某所有,而为王某同胞哥哥所有。案发前,王某以外出办事需要用车为由,向其哥哥借车,且并未具体说明车用途,直至王某被拘留以后,其兄才从公安机关送达的《扣押物品清单》上得知自己的车已被扣押。 之后,其多次向侦查机关反映该情况,均未果。至本文发稿时止,该车仍在扣押中,王某其兄的合法财产遭到严重损害。
该案的焦点在于:对于犯罪中的涉案物品如何认定?所扣押的物品在不属于犯罪行为人所有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被扣押物品的权利人有哪些救济方式可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绑架案中,侦查机关在没有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违法扣押了属于李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并未将该物的扣押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中也未反映出对该车扣押的情况。因此,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书并未对已扣押的小汽车作出处理。之后,当事人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返还均未果。并据了解,该公安机关擅自将该车改装,私自使用,占为己有。最后,当事人不得不通过向有关上级机关和纪委反映情况,终于返还车辆。但因为该车经过一年多的不合理使用,且缺乏妥善保管,已经遭受到巨大的磨损,严重贬值。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反映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扣押物处理存在的种种弊端。首先,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该物是否为涉案物品?实践中常常由侦查机关来认定,可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任意性太大;其次,对法院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已扣押物品应该如何处理?在这点上,现实情况尤为混乱。一方面,判决书作为最权威的法律文本,应该成为对扣押物进行处理的惟一依据和根本依据。但是该案中,侦查机关不仅不予返还,还将任意使用扣押物,滥用自己的权利。而对此,当事人也无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系统内也无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最终,当事人也只能够凭借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来实现权利。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出,由于刑事办案部门的违法办案,以行使职权为借口,公然侵吞公民的合法财产,成为“有牌抢劫犯”,不仅公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还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对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追缴这些干预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如果缺乏制度的规范和必要的监督,就容易走向滥用,财产权受恣意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实际上,司法机关的设立的目的本该是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才将部分权力让渡与国家机关,赋予他们生杀予夺的大权,因为规范的公权力绝对比任意性的私权力安全。然而,也正是因为公权力的权威性,其一旦受到滥用,那么其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也就更恶劣、更直接、更彻底。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如果侦查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任意扣押相对人的财产,漠视其正当权益,无异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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