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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之质押权利“兜底条款”

  2006年5月12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实施《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规定:“(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7、非专利技术质押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该《意见》(十二)规定“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目前依法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担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而对于非专有技术质押,除上述国务院的原则性规定外,并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予以规范。
  8、评定品牌质押——实质上属于名称权质押
  2007年1月8日,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法发[2006]703号),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务部评定品牌发生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签订合同后30天内报商务部备案”。尽管在该规定中没有明确商务部评定品牌能否质押,但从规定可以看出商务部是认可评定品牌质押的,只是要求备案而已。
  9、土地使用权收益质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004.06.23发布实施。“四、准确评估权利质押或资产抵押的实际可实现价值,关注土地价格的周期性变化。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主要是以土地储备公司(中心)土地使用权质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为未来还款保障。部分地方因为土地储备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缺陷较多,土地真实价值被过分高估;或仍采用协议出让、低价出让的方式处理储备土地,使得地价不确定因素较多。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未来土地出让所产生的收益和现金流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贷款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
  10、以外债项下外汇收入质押
  1998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债项下外汇收入质押,获得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贷款时,须于签订贷款合同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质押登记手续。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回人民币贷款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动用所质押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其所质押外汇必须划转原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质押需履约时,其外汇资金必须结汇,结汇手续由外商投资企业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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