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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之质押权利“兜底条款”

  1999年4月2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1999〕28号文批复,明确提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
  2000年12月8日(实施日期为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七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200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在该《通知》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提出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等等。
  2、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
  2000年3月1日,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0]198号)确立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
  200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在该《通知》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提出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等等
  3、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经营权质押
  2000年8月30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开发的若干意见》(计价格[2000]1317号),规定“三、完善价格运行机制,采用支持性价格政策筹集建设资金,促进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一)继续允许西部地区修建二级收费公路,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入西部公路建设。(二)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扩大以收费权为核心的经营权质押政策的实施范围,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投向西部地区。”
  2001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在该《通知》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提出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根据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除确认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公路收费权质押外,至少同意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
  2004年9月14日,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4]162号),其中涉及到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
  2003年2月11日,重庆市发布《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2003年3月15日实施)。该办法规定:“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农林水利、文教体育、广播电视、道路桥梁、隧道码头、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基本建设项目”等均可按该规定办理质押,并对基础设施类收费权的价值评估、登记管理、质押资金账户管理、质权实现方式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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