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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二)

  1)静无知(去善恶)。
  入静是道识的第一步,这种入静不是字面上的什么都不想,而是要求执法者直观法律意识本质、不要以既定事实和任何其他外在无关的意识为依据去进行逻辑推演,是要求执法者去先见、束缚、偏见而直接进入意识的本真、自然态。
  2)有此在(真、自由在)。
  第二步就是要求执法者从此在出发,感知此在,就是此时此刻在知,意识自由化、本质化,凸出此在,不要拘泥经验和理想标准以及法条。
  3)至大美(美的图像)。
  第三步,就是要求执法者去发现美的真理,抛弃无美感的现象,发现真与美同在,留存美的图像:和谐、光明、理性的显像之定在,实现法治的本质要求。
  小结
  1、重新认识中庸之道以及对法律人的启示意义重大。
  我们知道中庸既是原则,也是方法;既是精神,也是实在。唯本质才中庸,唯自由才中庸,唯真理才中庸。中庸之艺的高低与真理的融合成正比。真理是简单、平凡的,真理与深奥无缘,但中庸之艺无止境,与人生同在,可伴随每个人一生。中庸术使人知道真实,超越善恶,感悟美丽,使人热爱生活,热爱人生,使人幸福、自由、独立、平等,爱人。中庸术智慧对法律人同样是不可或缺的真理方法,执法中庸,才能达法的真理,走出不法的牵制,永远保证执法的真理性、人道性、艺术性。
  2、中庸讲时机化,强调效果、结果。
  这也许与效率冲突,但与公正和谐一致,而执法的本质是公正和谐——理性的大和谐,情感的合适化,情理法融合,这是执法中庸的最高境界,是执法者追求的目标。它是每个执法者都可行的,但是“艺”有高低,是无止境的。这样,执法人道化、也是符合天理人性的。
  3、古代中国人执法是讲究中庸术的运用的。
  中庸术综合人情事理和法律的切合之权变,而不拘泥于死律是常有的案例。法家一断于律(形式法律思维)的思想不是主流。在律外尚有天理(相当于今天的宪法或法理至上),也就是人情事理与天理不悖的中庸术。中庸执法类似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思维,有民主精神,有人道精神,尊重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使自由现实化,律在法内运转,不仅可以有效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也可以减少社会纠纷,积极预防违法犯罪。
  4、人们常说,科学无国界,艺术无国界,作者认为,人类大智慧也是无国界的。道学之识就是这种大智慧,它是无国界的。可以认为,中庸术与现象学方法等价。执法中庸是科学的艺术化的执法的重要内容、方式以及基本的要求。
  
【注释】  【1】庞忠甲著,《中庸之道,其至矣乎——“孔门传授心法”重新解说》,《学说连线》网,2006年。
【2】吴国盛著,《第二种科学哲学》,《新青年北大在线》网,2006年。
【3】陈赟著,《中庸之道:作为一种全面深邃的文化理想》,互联网。
【4】刘悦笛著,《美的真理观:“共识观”与“解释学”的统一》,《中国学术论坛》网,2006年8月。
【5】郑成良著,《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法网》,2006年。
【6】【7】【8】【9】庞忠甲著,《中庸之道,其至矣乎——“孔门传授心法”重新解说》,《学说连线》网,2006年。
【10】【11】刘悦笛著,《美的真理观:“共识观”与“解释学”的统一》,《中国学术论坛》网,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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