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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十二)

  (四)执法中庸的基本要求
  1、真诚待人,平等执法。
  在执法者心中,必须尊重给一个人,敬畏每一个人如自己,如亲人,如爱人;在执法者眼中,必须无视每一个人(法律关系主体)之身份、地位等非法性差异,无视一切非法的外在的区别,眼中只有一个陌生的真人。只有先有人在无人,才可能做到执法中庸,实现真正的人道的公正。
  2、以人为本,执法人性。
  中庸术就是人道术,就是人性化。执法的本质就是为人的自由最大限度的实现,不是惩罚或者解决纠纷。执法为人而在才有意义。法为人而存在,道为人而存在。制度、律法等等一切外在文饰都是为人服务的。人不是律法的工具或者奴隶。律法不是统治工具,但是人的工具,是人的产物。人不能改变道识,但可以利用道识。这样才不会走极端,不会忽视人,也不会搞庸俗的折衷主义。所以,执法中庸必然要求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3、重视效率,确保公平。
  执法中庸重视效率,这就是时中、时机化,这种效率不是形式化的,但是始终关注法律关系主体,在执法者的视域中,不会抛弃、中断,一定是生命化的,人性化的、人道化的执法,虽然可能不一定是迅速的。效率不等于形式的迅速或单纯追求执法时效。中庸执法是现实的公正,过期的公正和未来的公正都不是真正的公正。
  4、权力对等,权利等价。
  执法中庸要求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公平,享有权利者必然也负有义务,享有权力者必然服从权利制约。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没有不受制约的权利。这种公正是对称的、美的、和谐的真理性要求,是有道的、现实的。它不承认历史化的、既定的任何特权存在,不相信不可兑现的许诺,正视现实,铁面无私,大德在其中,人性在其中,天理也支持。
  (五)执法中庸之一般技艺
  1、执法中庸的四种基本方法
  1)诚明法。
  子曰,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13】执法者应当诚信,明法理,这是执法中庸的第一方法。具体说,就是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有法律诚信意识,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忠实于事实,然后要有清晰的法治理论知识,最后才能适宜地适用法律于具体法律案件。这是最重要的执法中庸术,因为,唯有诚,才能有信;唯有信,才能明;唯有明,才能真知;唯有真知,才能执法公正。
  2)有常法。
  子曰,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盖欲学者於此,反求诸身而自得之,以去未外诱之私,而充其本然之善。…终身用之,有不能尽者矣。【14】有常,即平常、恒定、无为。执法反对无常,执法中庸术要求执法者须有恒常心,能够在平凡执法中体现法律的权威。
  3)忠恕法。
  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忠怒违道不远。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於人。【15】本来这是人之常情,是最容易做到的,但是,由于执法者往往忘记自己也是常人,往往受当事人和案件差异的影响,反而使以己比人成为执法中庸术最难做到的事情。
  4)德治法。
  子曰,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16】执法者修养德性是执法中庸的必要保证,现代法制主义者往往正是这法者的法律知识水平而轻视执法者的道德修养,这是十分错误的。执法中庸术要求德性是执法者的首要素质,优先于法律知识素质。也就是要求君子执法,小人不得执法。
  2、执法中庸术的基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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